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户主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