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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公安局常见问题
强制戒毒需要哪些手续?
问题描述
问题解答

    强制戒毒所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强制戒毒决定书》接收戒毒人员,并填写《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
    强制戒毒所对入所戒毒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戒毒人员健康检查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接收:
   (1)患有急性传染病(不含性病)或者其它严重疾病。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
   (3)其它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
    戒毒人员入所时,必须接受强制戒毒所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违禁物品带进所内。对随身携带的财物,由强制戒毒所开具《戒毒人员财物保管登记表》,专人统一保管,出所时发还。
    对女性戒毒人员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强制戒毒所对强制戒毒人员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对因毒瘾发作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它危害行为的戒毒人员,要及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
    强制戒毒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时间以做出强制戒毒决定之日起执行。需延长强制戒毒期限时,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得超过一年。
    戒毒人员戒毒期间的治疗、伙食等费用由本人或亲属入所时交纳,出所时结清。
    收费标准按北京市物价局规定的三个月7000元收取。
    戒毒人员的零用钱,由戒毒所专人保管,填写收款单,随时支取,出所时零用钱余额全部退还本人。
    强制戒毒所单独设立戒毒人员食堂,保证戒毒人员饭菜质量和饮食卫生,尊重少数民族戒毒人员的生活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强制戒毒所允许戒毒人员的直系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探视。探视时必须有强制戒毒所工作人员在场。一般情况下,每月探视一次,每次不超过2人,每次探视时间为20分钟。入所10日内戒断反应期不准探视。周六、周日一般不予探视。
    探视人员应持有效证件或相关单位开具的关系证明,对违反探视规定的,强制戒毒所予以警告或停止探视。
    强制戒毒所允许戒毒人员与直系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通讯,一般情况下每周通讯一次。通话时必须有强制戒毒所工作人员在场。
    捎带和邮寄给戒毒人员的信件,经强制戒毒所工作人员检查,确认无违禁品并登记后及时转交本人。
    强制戒毒所确定每月最后的周日为所长接待日,接待时间为上午9:00至11:30。
    对强制戒毒期满,经检验已生理脱毒的戒毒人员,由所长批准后办理出所手续,发给《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
    戒毒人员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批准刑事拘留、逮捕或者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的,强制戒毒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终止其在强制戒毒所内戒毒,办理出所移交手续。
    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遇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需暂时离所的,由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写出书面?保证,经强制戒毒所审核批准,可以离所。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3日。离所时间计入强制戒毒期限。
    强制戒毒所根据实际情况对戒毒期满出所人员进行跟踪调查和回诊,配合家属和有关部门做好帮教工作,巩固戒毒效果。

    强制戒毒所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强制戒毒决定书》接收戒毒人员,并填写《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
    强制戒毒所对入所戒毒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戒毒人员健康检查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接收:
   (1)患有急性传染病(不含性病)或者其它严重疾病。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
   (3)其它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
    戒毒人员入所时,必须接受强制戒毒所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违禁物品带进所内。对随身携带的财物,由强制戒毒所开具《戒毒人员财物保管登记表》,专人统一保管,出所时发还。
    对女性戒毒人员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强制戒毒所对强制戒毒人员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对因毒瘾发作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它危害行为的戒毒人员,要及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
    强制戒毒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时间以做出强制戒毒决定之日起执行。需延长强制戒毒期限时,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得超过一年。
    戒毒人员戒毒期间的治疗、伙食等费用由本人或亲属入所时交纳,出所时结清。
    收费标准按北京市物价局规定的三个月7000元收取。
    戒毒人员的零用钱,由戒毒所专人保管,填写收款单,随时支取,出所时零用钱余额全部退还本人。
    强制戒毒所单独设立戒毒人员食堂,保证戒毒人员饭菜质量和饮食卫生,尊重少数民族戒毒人员的生活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强制戒毒所允许戒毒人员的直系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探视。探视时必须有强制戒毒所工作人员在场。一般情况下,每月探视一次,每次不超过2人,每次探视时间为20分钟。入所10日内戒断反应期不准探视。周六、周日一般不予探视。
    探视人员应持有效证件或相关单位开具的关系证明,对违反探视规定的,强制戒毒所予以警告或停止探视。
    强制戒毒所允许戒毒人员与直系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通讯,一般情况下每周通讯一次。通话时必须有强制戒毒所工作人员在场。
    捎带和邮寄给戒毒人员的信件,经强制戒毒所工作人员检查,确认无违禁品并登记后及时转交本人。
    强制戒毒所确定每月最后的周日为所长接待日,接待时间为上午9:00至11:30。
    对强制戒毒期满,经检验已生理脱毒的戒毒人员,由所长批准后办理出所手续,发给《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
    戒毒人员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批准刑事拘留、逮捕或者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的,强制戒毒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终止其在强制戒毒所内戒毒,办理出所移交手续。
    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遇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需暂时离所的,由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写出书面?保证,经强制戒毒所审核批准,可以离所。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3日。离所时间计入强制戒毒期限。
    强制戒毒所根据实际情况对戒毒期满出所人员进行跟踪调查和回诊,配合家属和有关部门做好帮教工作,巩固戒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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