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拟定水利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拟定主要江河综合利用规划和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州和跨县、市(区)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中小型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黔西南州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州水文工作。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制定有关部门标准,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开展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和县、市(区)间的水事纠纷,受理水行政复议。
(六)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部门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负责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审查并组织验收和后评价;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指导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的实施和监督。
(八)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城市河道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湖库、城市河道的治理和开发;牵头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村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
(十)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业农电体制改革。
(十一)负责全州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动态监测、预防监督、执法管理和综合防治。(十二)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州水利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州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州防洪工作,对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工作。
(十四)承办州人民政府、省水利厅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