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全州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业、市政公用事业。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和省建设厅的指导下,研究拟定全州城市规划、村镇规划、风景名胜区建设、建筑业(含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办法、规章和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实行行业管理口。
(二)指导全州城市规划、村镇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的勘察和测量工作;负责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管理城镇建设档案。
(三)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地方建筑施工材料单价定额,负责全州工程造价管理,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工程造价文件;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总概算的审查、审批和竣工验收以及后评价工作;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州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核发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等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本省及外省工程最乜和建筑劳务合作。
(五)指导和管理全州城市、村镇、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指导和管理城镇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城镇道路、桥梁、排水、路灯照明、公共客运、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垃圾及污水处理和城建监察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及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六)指导全州建筑业、勘察设计、市政公用事业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七)负责全州各类建设工程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防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贯彻国家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九)拟定全州建设人才培训规划,指导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十)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省内外建筑市场。
(十一)承办州人民政府和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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