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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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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址: | 普安县盘水镇云盘商贸区普安县国土资源局办事大厅 |
| 承办窗口: | 普安县盘水镇云盘商贸区普安县国土资源局办事大厅二窗口 |
| 联系电话: | 0859-7233194 |
| 监督电话: | 0859-7232236 |
| 投诉电话: | 0859-7232236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
相关文件 及表格: | |
| 办理程序: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予以公告。 一、公告机关 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二、公告时间、范围 在征地补偿登记复核后十五日内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行政管辖区内公告。 三、公告内容 (一)被征地乡(镇)村(组)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其他费用补偿标准。 (二)被征地乡(镇)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被征地农业人口或劳动力安置办法。 (四)农业税减免、承包土地的调整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公告 张贴公告、印发材料及通过广播等媒体进行公告。 五、修订公告的方案 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现确有问题的,应依法据实修订完善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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