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
|
| 办理地址: | 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办公大楼二楼大厅 |
| 承办窗口: | 国库科 |
| 联系电话: | 0859-3224510,3224209 |
| 监督电话: | |
| 投诉电话: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发[1985]9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财预字[1989]第68号)
4、《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 |
相关文件 及表格: | |
| 办理程序: | 一、在不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工作上受上级国库领导,受委托的专业银行行长兼国库主任。 二、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三、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代理支库原则上应设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未设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经人民银行商当地财政部门选择审定,代理支库也可设在其他商业银行。 四、代理支库名称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县(市)支库(代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市××区支库(代理)。 五、代理支库的设立条件。代理支库的金融机构必须是依法批准设立,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配备专职人员,内控机制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核算工具先进,认真履行国库职责,并能按规定设置国库工作机构的金融机构。 六、设立代理支库的审批权限。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代理支库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库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分库审批。已经办理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七、代理支库的审批程序。凡要求代理支库的商业银行,应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上一级人民银行审议后,附书面审议意见报分库。 代理申请书中必须包含本商业银行对代理支库业务的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对办理国库业务的承诺和内控管理措施等内容,并必须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1、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2、上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各一份; 3、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情况报告; 4、金融机构负责人、拟设国库机构负责人或办理国库业务负责人、主要经办人员情况简介。 分库审查后,认为符合代理支库条件的,由分库向商业银行颁发“代理支库资格证书”,并与其签定“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明确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业务的有关问题,具体填制内容由各分库确定。分库将上述审批资料按代理行归档保存。 商业银行凭“代理支库资格证书”和“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办理当年代理支库业务。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