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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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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址: | 州公安局办公大楼治安支队 |
| 承办窗口: | 州公安局治安支队 |
| 联系电话: | 0859——3292033 |
| 监督电话: | 0859——3292076 |
| 投诉电话: |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正常上班时间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
2、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第77号令) |
相关文件 及表格: | |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受理条件: 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开具注明剧毒化学品品名、数量和用途的单位证明; 2、确定两名剧毒化学品保管人员; 3、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储存场所须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单位应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误售、误用。 申办单位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临时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注明剧毒化学品品名、数量和用途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证明; 2、向本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单位的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 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审核 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工作标准: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分县局印章的《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批准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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