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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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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址: | 州消防支队、各县市消防大队 |
| 承办窗口: | 州消防支队、各县市消防大队消防审核受理室 |
| 联系电话: | |
| 监督电话: | 0859——3292076 |
| 投诉电话: | 0859——3292076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不收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
相关文件 及表格: | |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 1、申请人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报送以下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2)建设过程中消防部门的所有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3)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两份原件),有钢结构的工程还应提供钢结构防火涂料涂料厚度检测报告; (4)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申报表上填写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 (6)《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2、申请人申请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需提供材料如下: (1)建设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3)建设工程中消防部门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 (4)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原件); (5)《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6)申报表上填写的装修材料(顶棚材料、墙面材料、地面材料、隔断材料、装饰织物等)的检测报告。 二、受理 1.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如经消防局监督人员检查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的或者申报建筑工程现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经部长审批后退回原申报单位,待施工完毕后再行申报。 2.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给与申请人受理回执单,将申报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 (一)初审 1.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报的材料和现场实际情况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本岗位责任人:初审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单,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结审批,在审批单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二)复审 1.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报的材料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与审核标准相同。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业务处处长和防火部领导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副处长(副科长)副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单。 (三)审定 1.标准:与复审标准相同。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处长(科长)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 ,在审批单上填写审定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单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四)告知 1.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2.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员办事结果;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并交业务部门归档。 对通过审定的,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报审项目暂退意见单》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报材料退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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