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程序: |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 登记服务须知 黔西南州房地产管理局 黔西南州房地产交易中心 一、服务内容 ㈠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㈡房屋预告、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㈢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等注销登记; ㈣房屋买卖登记; ㈤商品房预售登记; ㈥房产面积测绘; ㈧房地产政策法规咨询; ㈨房地产买卖代理; ㈩房地产交易信息查询。 二、登记办理时限 ㈠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 ㈡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㈢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㈣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㈤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三、登记工作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批→记载于房屋登记薄→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四、各类房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权利人申请合法建造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 应提交材料(《办法》第30条):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 7、其他必要材料。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因房屋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房屋分割、合并、以房屋出资入股、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所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应提交材料(《办法》第33条):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完税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后,权利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应提交材料(《办法》第36条):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四)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房屋灭失、放弃所有权等情形发生后,所有权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应提交材料(《办法》第39条):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办法》第18条) (五)房屋抵押权登记 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应提交材料(《办法》第43条):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六)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 在发生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抵押期限、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等变更情形后,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应提交材料(《办法》第46条):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5、其他必要材料。 (七)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物权法》第192条) 应提交材料(《办法》第47条):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八)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等情形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注销登记。(最高额抵押权注销参照本程序执行) 应提交材料(《办法》第48条):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证明有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九)房屋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以房屋设定最高额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应提交材料(《办法》第51条):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合同; 5、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十)房屋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物权法》第205条) 应提交材料(《办法》第55条):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十一)房屋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应提交材料(《办法》第56条):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十二)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后,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应提交材料《办法》第57第):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十三)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设工程抵押权登记。 应提交材料(《办法》第60条):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其他必要材料。 (十四)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应提交材料(《办法》第61条):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登记证明; 4、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十五)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 经依法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物权法》第192条) 应提交材料(《办法》第61条):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登记证明; 4、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十六)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 经依法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等情形时,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应提交材料(《办法》第61条):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登记证明; 4、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十七)地役权登记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需役地)的效益,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供役地)。(《物权法》第156条) 应提交材料(《办法》第64条):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地役权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供需地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供需房屋坐落、设立目的、利用方式、利用期限、申请时间等内容) 4、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其他必要材料。 (十八)地役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应提交材料(《办法》第66条):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 4、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十九)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当事人可以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应提交材料(《办法》第70条):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二十)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应提交材料(《办法》第71条):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7、其他必要材料。 (二十一)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房屋所有权转让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应提交材料(《办法》第72条):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十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房屋所有权抵押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抵押权预告登记。 应提交材料(《办法》第73条):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7、其他必要材料。 (二十三)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请更正登记。 应提交材料(《办法》第74条):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4、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二十四)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应提交材料(《办法》第76条):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二十五)集体土地范围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申请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应提交材料(《办法》第83条):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十六)集体土地范围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发生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房屋坐落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法律、法规规定的等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办法》第85条) 应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二十七)集体土地范围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应提交材料(《办法》第86条):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6、完税凭证; 7、其他必要材料。 (二十八)集体土地范围房屋抵押权登记规程 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的,应当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 应提交材料(《办法》第88条):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十九)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补证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补发。(《办法》第27条) 应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房屋已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证明材料; 4、申请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补发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公告后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发; 5、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补发前,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 注:①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②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③申请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④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⑤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为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到现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五、查阅房屋产籍档案须知 1、查阅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 2、应提交材料: ①权利人查阅应提供: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明; ②利害关系人查阅应提供: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明、利害关系证明文件; ③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查阅应提供:介绍信、工作证; ④房屋拆迁查阅应提供:介绍信、工作证、拆迁许可证。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服务收费项目 收费 单位 收费 项目 收 费 标 准 收 费 依 据 缴纳人 房 管 局 房屋登记费(初 始、转移、变更、预告、异议、更正、地役权、他项权利 ) 住房 80元/件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黔价房调(2008)92 申 请 人 非住房 550元/件 公本费 10元/本 交 易 中 心 房屋 转让 手续费 住房 新建商品房3元/㎡ 存量住房6元/㎡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黔价房调(2002)57 转让 双方 各承 担50% 非住 宅类 商业用房房24元/㎡ 办公用房18元/㎡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黔价房调(2002)163 其他用房房12元/㎡ 房屋 租赁 手续费 住房 100元/套 黔价房调(2002)57 出 租 人 非住 宅类 商业用房400元/宗 办公用房200元/宗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黔价房调(2002)163 其他用房150元/宗 房地 产买 卖代 理费 成交价或评估价的0.5-3% 国家计委、建设部 计价格(1995)971号 委 托 人 房地 产咨 询费 口头咨询每次双方协商 书面咨询300-1000元/份,技术难度大、 情况复杂的按标的物的3%收取 评估 机构 房地 产评 估费 5-0.1‰ 测绘机构 房屋 测绘费 住宅 商业用房 综合用房 国家测绘局 国测财字(2002)3号 1.36元/㎡ 2.04元/㎡ 2.72元/㎡ 房产档案利用收费项目 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申请利用者) 收费依据 执收单位 1 档案查阅费 20元/次 产权人 省物价局 黔价费(2006) 336号文 房产档案管理部门 50元/次 其它利用人 2 档案查阅并摘抄 30元/次 产权人 60元/次 其它利用人 80元/次 权证遗失 3 档案利用整理 (保护)费 解放前 40元/卷次 产权人 解放后 20元/卷次 解放前 80元/卷次 其它利用人 解放后 50元/卷次 4 提供信息并出具证明 住宅 50元/卷 委托人 非住宅 200元/卷 5 协助限制、查封、解封服务费 住宅 150元/卷 委托人 非住宅 300元/卷 6 档案复制工 本 费 影像资料 40元/卷 申请利用人 复印A4 0.50元/张 复印A3 1.00元/张 7 拆迁查产证 明 费 市政 1.00元/㎡ 申请利用人 非市政 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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