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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法院首次按特别程序对申请宣告死亡案件立案
近日,兴仁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夫妻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子死亡的民事案件,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实施至今兴仁县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立案受理的首例民事案件。
作者:令狐芳芳 来源:兴仁县新闻中心 点击:23 发布时间:2008-11-20 14:40:46

近日,兴仁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夫妻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子死亡的民事案件,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实施至今兴仁县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立案受理的首例民事案件。

200059,喻国良、王文秀夫妻二人生下一子喻成杰,200151夫妻二人为其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兴仁支公司投保“国寿英才少儿险(99版)”,每年交保险费447元。2003103上午9时许,喻成杰不幸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坝下河梗村粮油市场失踪,次日其父喻国良向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小坝派出所报案。2008718盘龙分局小坝派出所作出了喻成杰在小坝下河梗村走失至今未归的《证明》。

喻国良夫妻以其子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为由,于20081028向法院提申请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宣告其子喻成杰死亡。以便到保险公司清算保险费和受益款。喻国良夫妻二人在向法院递交宣告死亡申请书的同时一并向法院递交了喻成杰的户籍证明、保险单和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小坝派出所出具的《接待报警案件三联单(回执)》、喻成杰走失至今未归的《证明》材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厉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宣告死亡须由失踪人的厉害关系人申请,并在失踪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死亡的制度价值,在于维护生者的利益--包括配偶的再婚全、继承人的继承权、债权人的受偿权等。该案中,由于申请人系失踪人之父母,曾为其子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兴仁县支公司投保,现其子下落不明已达到法定期间,保险公司要清算和支付投保人为受益人支付的保险费,须有法院的死亡宣告为前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兴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认真的审查了相关材料,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于是为申请人立了案。这也是兴仁县人民法院收到的第一例关于宣告死亡的案子。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渐完善和人们法治理念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老百姓会利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利益,这也是我国走向法治社会进程中的一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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