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委[2007]109号
中共黔西南州委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人口和计划
生育“一票否决”制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州委各部委、州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兴义军分区,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黔西南州委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2007年10月16日
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
“一票否决”制的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强化目标管理,实行综合治理,严格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加快进入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是对工作重视不够、工作开展不力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未完成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资格予以否决的制度。
第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适用范围:县(市、开发区)、乡(镇、街道办)党委(工委)、政府(管委、办事处)及其一把手、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及其他有责任的班子成员,综合治理成员部门(单位)及其他部门(单位)负责人。
第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适用内容: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综合性荣誉称号和评先评优评奖资格,其党政一把手、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部门(单位)负责人不得被授予个人荣誉称号、评先评优评奖、晋职、晋级和提拔。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其党政一把手、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及其他有责任的班子成员,部门(单位)负责人予以免职、责令辞职或降职,直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未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人口计划或者当年符合政策生育率低于年度责任目标值3个以上百分点的县(市、开发区)、乡(镇、街道办);
(二)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因违法行政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县(市、开发区)、乡(镇、街道办);
(三)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或者严重干扰考核评估的县(市、开发区)、乡(镇、街道办);
(四)因措施不力、连续两年工作严重滞后、又没有切实改变被动局面的县(市、开发区)、乡(镇、街道办);
(五)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不认真履行部门(单位)职责,不认真配合、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严重影响人口计生工作或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达到“一票否决”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年度不符合政策出生人口统计漏报率高于5%的县(市、开发区)、乡(镇、街道办)及其人口计生部门;
(二)本级财政投入未达到年度责任目标,或在财政投入上弄虚作假的县(市、开发区)、乡(镇、街道办)及其财政部门;
(三)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连续两年未达到年度责任目标的县(市、开发区)、乡(镇、街道办);
(四)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未达到年度责任目标的县(市、开发区)、乡(镇、街道办);
(五)年度安排创建国家级或省级优质服务先进(合格)县(市、开发区)或已创建先进(合格)县(市、开发区)安排巩固提高,经年终考核评估未达标的县(市、开发区)及考核评估中问题突出影响达标的乡(镇、街道办);
(六)未按规定标准将节(绝)育手术免费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的县(市、开发区)、乡(镇、街道办);
被“通报批评”的县(市、开发区)、乡(镇、街道办),由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对其党政一把手和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负责人及其他有责任的班子成员予以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州级综合治理部门(单位)或其他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负责人,由州委、州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乡(镇、街道办)党政一把手和分管负责人及其他有责任的班子成员,县(市、开发区)综合治理成员部门(单位)或其他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负责人,由县(市、开发区)党委(工委)、政府(管委)予以通报批评,也可由州委、州政府直接通报批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尚未达到“一票否决”的,予以“诫勉谈话”:
(一)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中,党政线或者人口计生线综合责任目标被认定为严重滞后的县(市、开发区)、乡(镇、街道办);
(二)在人口计生综合治理或其他涉及人口计生工作方面履行部门(单位)职责不主动、不自觉,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工作不积极的综治成员部门(单位)和其他部门(单位)。
被“诫勉谈话”的县(市、开发区)、乡(镇、街道办)分别由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县(市、开发区)党委(工委)、政府(管委)对其一把手进行“诫勉谈话”,垂直管理部门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一把手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限期改进工作。
第八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按人口计生工作年度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执行期限为一年,自作出否决决定之日算起。作出“一票否决”决定时,被“一票否决”的党政一把手和分管负责人及其有责任的班子成员,部门(单位)负责人已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要视其情况予以跟踪否决。
第九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和主要指标以当年签订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为主要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和主要指标以当年部门(单位)向党委(工委)、政府(管委)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为主要依据;非综合治理成员部门(单位)以其应履行的法定职责、政策规定职责及其他应尽职责、义务为主要依据。
第十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年度责任目标和综合治理责任目标考核由州、县(市、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分级组织实施。经审核认定后的考核结果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被省、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抽点考核的,省、州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对县(市、开发区)、乡(镇、街道办)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对县(市、开发区)、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管委、办事处),州综合治理成员部门(单位)或其他部门(单位)实施“一票否决”,由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州委、州政府审定后执行。对县(市、开发区)、乡(镇、街道办)综合治理成员部门(单位)或其他部门(单位)实施“一票否决”,由县(市、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县(市、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县(市、开发区)、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管委、办事处)审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县(市、开发区)、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管委、办事处),州、县(市、开发区)综合治理成员部门(单位)及其他部门(单位)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要作为领导班子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党政一把手、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及其他有责任的班子成员和综合治理部门(单位)及其他有责任、义务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考察内容。
第十三条 对完成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各级党委(工委)、政府(管委)及综合治理部门(单位)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党政一把手、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及其他班子成员和综合治理部门(单位)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注意培养和使用。
第十四条 组织部门在考察各级党委(工委)、政府(管委)一把手、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及其他有配合人口计生工作职责的班子成员,综合治理部门(单位)和其他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班子成员时,正在接受“一票否决”的,不能提拔任用;列为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
每个年度对各级党委(工委)、政府(管委)和综合治理部门(单位)及其他部门(单位)进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在组织、人事、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综合治理部门(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审核结果,要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被“一票否决”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本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县(市、开发区)和州有关部门(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结果报州委、州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和数据负责。凡弄虚作假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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