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党办发〔2007〕6号
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黔西南州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州委各部委,州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兴义军分区,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黔西南州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已经州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14日
黔西南州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
为充分调动全州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和境内外客商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推动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奖励对象
除国家禁止类项目外,凡对我州招商引资作出贡献,成功引资建设公益性事业项目或单个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含国家投资项目和煤炭、黄金开采项目)或单个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农业加工项目的中介机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单位和自然人(以下简称第一引资人)。
二、奖励范围
在本暂行规定公布施行后,引进州外客商到我州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制、“三来一补”企业或以租赁、承包等方式投资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三、奖励标准
(一)引进生产、销售货物、加工项目,按投产第一年度缴纳税收地方实际所得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引进医疗、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建设经营项目和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按投入经营第一年度缴纳税收地方实际所得部分的7%,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引进宾馆、饮食、仓储、租赁项目,按投入经营第一年度缴纳税收地方实际所得部分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引资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受让国有股权,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引进无偿资金(不包括各部门、单位向上级争取的资金,对口帮扶资金,政策性资金及各类救灾捐赠款物)用于交通、医疗卫生、教育、水利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引进国家鼓励类项目的,奖励比例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提高5%;属国家承认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奖励比例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0%。
(七)引进国内1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附加奖励人民币5万元;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附加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四、奖励资金
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益的当地政府对第一引资人进行奖励。州、县市两级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年度招商引资项目情况,将奖励资金分别列入财政预算,设立奖励资金专户,滚动使用。
五、奖金分配
(一)对独立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第一引资人,按奖金总额的100%奖励。
(二)对第一引资人不能完全独立引资,需其它单位配合引资的,按奖金总额的70%奖励第一引资人,30%奖励配合引资的单位用于补充工作经费。
(三)单位履行职能引进的外来投资项目,以单位名义申请奖励,奖金的50%用于补充单位工作经费,另50%用于奖励有关人员;未受单位指派,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国家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申请,按本暂行规定确定的奖励标准的50%奖励给个人。
六、评审办法
(一)评审机构:州人民政府成立州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任组长,分管副州长任副组长,州招商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地税局、州国税局、州发改局、州经贸局、州工商局、州科技局、州乡镇企业局、州商务局、州监察局、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招商局,由州招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级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
(二)申报条件
1、引进的项目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已投产或投入使用;
2、第一引资人的资格须经投资方或资金接收单位的书面确认;
3、引进设备的,进口设备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及商检价值鉴定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国产设备须提供国内正式发票;
4、引进国内外资金(不含州内银行贷款及由州内财政担保中心和国有资产担保的其它贷款),须提供银行验资证明和财政、审计部门的验资报告;
5、引进设备、资金均须有接收单位的书面证明;
6、引资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它应当提供的材料。
(三)评审程序
1、申报引资奖励,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办理。州级项目,由州招商引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县级项目,由各县市、顶效开发区招商引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引资项目须在签订项目协议时到招商部门填写《招商引资中介人备案登记表》,项目正式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后书面提出奖励申请。
3、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奖励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奖励的项目进行验资和固定资产审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报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终对招商引资奖励项目集中进行审定,一次性集中兑现奖金。
七、其它事项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对引资人进行奖励,须在实施奖励前15日内报州招商引资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个人获引资奖励的,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招商引资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追究。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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