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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黔西南州委关于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意见
作者:州委组织部 来源:州委办 点击:415 发布时间:2008-3-13 9:13:46

州党发〔200726

 

中共黔西南州委

关于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意见

20071230

 

  为认真贯彻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干部教育条例》)和贵州省委《关于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办法》(黔党发〔20073号),进一步加强全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结合黔西南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大力推进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黔西南、加快实现黔西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2、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即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全面发展、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二、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责

  3、全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州委领导下,实行由州委组织部主管,州委和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州、县()分级管理的体制。充分发挥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切实加强全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4、州委组织部履行全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和制度规范职能,负责研究制定全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指导、协调、检查全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州管干部、后备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统筹安排全州党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村级基层人员的培训。

  州委、州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州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全州干部的理论学习。州人事局负责指导、协调、管理部分公务员的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州财政局负责落实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州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本系统、本行业和本部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安排、组织实施。中央及省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

5、县()委按照中央、省委和州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县()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6、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干部参加教育培训,落实上级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制定的教育培训计划,完成干部调训任务;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做好考核工作。

三、培训对象

  7、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主要包括党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有计划地抓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和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及村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培训。

  8、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包括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门工作的业务培训,新录()用的初任培训和其他培训等。

  9、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要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地厅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拔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拔后一年内完成培训。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10、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和教育培训机构组织调训、学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提高学习效果。

  11、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四、培训内容

  12、干部教育培训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根据实现黔西南州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需要,结合岗位职责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进行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政治理论培训重在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干部,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政策法规培训重在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业务知识培训重在提高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文化素养培训重在提高干部的科学文化素养;技能培训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通用技能和岗位专门技能的培养。

  13、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要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以政治理论为主要内容,着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处理利益关系的能力和务实创新的能力。突出抓好党政正职的培训。

  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的教育培训既要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又要以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业务知识和新知识、新技能培训为重点,着力提高依法办事、公共服务和学习创新的能力。对农村基层干部、社区干部的培训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区的要求,重点提高执行政策、依法办事、做群众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14、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要以提高整体素质和能力为重点,着力培养战略决策、经营管理、市场竞争、规避风险和推动企业创新的能力。要按照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岗位特点开展分类培训。要以适应性短期培训为主,突出企业经营发展急需的各种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鼓励企业围绕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开展自主培训。

  15、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要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分领域、分类别、分层次开展,重点抓好高层次人才、尤其是学科带头人、技术领军人才和急需人才的培训,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各项规定,加强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

五、培训方式

  16、严格组织调训。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科学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合理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对重点对象可以实行点名调训。干部所在单位要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完成培训任务。

  严格执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州直单位县(处)级干部参加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班,要报州委组织部审批。各级各部门举办乡(科)级干部参加的跨部门、跨地区的培训班,要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备案。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17、鼓励和引导干部在职自学。鼓励干部结合个人发展和履职要求,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要把干部在职自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积极为干部在职自学构建服务平台;干部所在单位要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为干部在职自学创造条件。

18、认真做好干部国()外调训工作。择优选派重要岗位、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干部出国()培训。

19、改进培训教学方法。进一步提高讲授式教学质量,加大研究式教学力度,增加案例式教学比重,积极开展体验式、模拟式教学,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20、建立和完善网络培训资源共享平台。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推行干部在线学习,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的信息化水平。

  六、培训机构

21、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逐步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不断深化教学改革,拓展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党校、行政院校要突出办学特色,提高办学质量,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项目和任务。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22、加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投入和资源的整合力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加强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产学研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积极构建以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教学骨干为核心的各学科教学点或培训基地,逐步实现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师资力量的优化组合。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整合,对相对优势明显、办学能力与条件较好、具有一定发展前途的,予以重点扶持;对办学特色不够鲜明、师资力量相对不足、培训规模较小的,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对不具备办学能力和布局、结构不合理的,进行重组或调整。对部门和行业干部教育培训结构的资源整合,要以评估为基础,分别实施。

23、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

24、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应组成项目管理小组,根据培训要求,科学设计培训内容和方式,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七、师资队伍

25、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要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施教能力,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26、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聘任制和竞争上岗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制度,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采取在职进修、挂职锻炼、业务交流、承担重大科研课题等方式,加强教师的培养;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

27、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干部教育培训的特点和需求,选聘政治素质好、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家学者担任干部教育培训兼职教师。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兼职教师的考核、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经常到党校、行政院校为培训学员授课和作辅导报告。

28、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按照择优入库、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州、县(市)两级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促进优秀教师资源共享。

29、加强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要在学好用好全国、全省统编教材的基础上,从我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组织编写具有时代特点、黔西南特色、与全国全省教材配套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或学习资料。加大教学案例库建设,将黔西南州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实践、政府行政管理中的典型事例编写成教学案例,提高教材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八、经费投入

30、加大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把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专项经费,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需要;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建设的投入,对重点培训项目给予重点保证。积极拓宽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渠道,多途径、多形式筹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积极探索建立国家、社会、单位和个人相结合的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投入机制。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九、考核评价

31、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按照《干部教育条例》规定的考核内容,坚持分级与分类相结合、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干部述学评学制度,增强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和约束力。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要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的考核,由组织、人事部门或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国()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32、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激励机制。将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学习态度和表现,以及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列入干部考核的内容,作为干部评优、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33、实行干部教育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和考核结果,定期通报干部教育培训的情况。

34、加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建设。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州、县(市)党校、行政学院的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进行评估;对承担干部教育培训的其他各类机构也要进行评估。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充分运用评估结果,指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改进工作。

  十、领导、管理、监督、纪律

  35、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责任,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和战略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部门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把大规模培训干部的工作落到实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掌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情况,及时解决问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36、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充实必要的工作力量,抓好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

  37、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干部教育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贯彻执行《干部教育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的情况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干部教育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8、严肃干部教育培训纪律。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或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干部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违反《干部教育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5种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39、县()党委和州直有关部门党委(党组)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措施。

40、本实施意见由州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干部教育培训  实施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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