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党发〔2007〕25号
中共黔西南州委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意见
(2007年12月24日)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州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州属国有工业企业改制接近尾声,县(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已进入攻坚阶段,但由于历史和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国有经济总量不大,集中度较低,国有资本结构不尽合理,县(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相对滞后,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完善,国有资产监管运营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和规范等。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切实解决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推动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发挥国有经济在加快工业化、市场化进程中的主导作用。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促进发展为目标,全面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使企业的活力不断增强,经济效益全面提高,壮大全州经济实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
(二)基本原则。1、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原则。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本调整。2、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深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积极推进国有资产资本化。3、坚持政府引导、出资人主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国有资本结构调整。4、坚持以改革促发展的原则。把深化改革作为加快发展的根本动力,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使国有企业成为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5、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和保护广大职工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积极性,确保企业和谐社会稳定。6、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协调配合,稳妥推进。
(三)目标任务。1、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加强产权管理,加快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制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2、调整优化国有资本结构。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增大股份制企业在经济领域的比例,力争2011年在关系全州经济发展的资源型产业和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中培育出一批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具有较强实力的企业集团,培育出2-3家本土上市公司,增强地方经济实力,增强地方政府对地方经济的控制力。3、深化国企改革,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通过改革改制,国有资本原则上从一般性竞争领域全部退出。力争2011年基本完成州、县(市)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4、深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理顺监管体制,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州、县(市)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的脱钩改制工作,实现政企分开,落实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健全全州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二、工作重点
(四)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按照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健全完善产权管理制度。通过规范上市、国有、集体、非公有制资本相互参股、中外合资等形式,吸收增量、转让存量,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通过采取整体改制、部分转让和股份合作制等方式进一步明晰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实现产权多元化。属于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等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重要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增资扩股或国有产权转让后,原则上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针对性地培育上市后备资源,支持资产或主营业务资产优良的企业上市,引导和加快企业上市进程。
(五)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继续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坚持以产权制度为突破口,按照国有资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以退为进、以放促活。采取整体拍卖、改组、联合、兼并、转让国有产权和非公有资本参股、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加快国有企业体制创新、机制转换和结构调整,全面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力争2011年前国有资本原则上从一般性竞争领域全部退出,基本完成州、县(市)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鼓励个人资本、社会法人资本、境外资本等其它形式的资本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进行合资、合作、控股或独资经营。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按照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国企改制中的职工安置、劳动关系、社会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区管理、档案管理、债务处理等方面的问题。
(六)进一步深化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健全州级国资监管体系,在州经贸局新设立相对独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做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进一步按照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责理顺关系,明确监管企业及监管责任,充实机构人员,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监管到位。要加强对县(市)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明确国有资产监管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理顺管理体制,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国资监管及运营的有效形式。
逐步健全和规范国有资本运营和管理体制,完善授权经营制度。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需要,州及各县(市)组建综合性或专业性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原则上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行使出资人职责,进行产权管理和资本运营,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各级党政机关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资监管的规定,加快对所属政企尚未分开的企业改革改制步伐,尽快实现政企分开。各级政府新出资设立的企业,或对其它企业的新增出资,须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严禁产生新的政资不分、政企不分的企业。
(七)规范和完善产权交易。严格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促进产权合理有序流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黔国资产权〔2006〕34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国资产权〔2007〕40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资产权〔2007〕106号)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并经省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招标转让、拍卖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采取协议转让的,必须经省级国资监管部门批准。
(八)大力推进国有资本结构调整重组。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以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链为基础,实施大集团、大公司战略。以资产为纽带、培育大企业、建设大产业、打造大基地。充分发挥我州能源、矿产资源组合良好的优势,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大力吸引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国内外大公司、大企业、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参与我州经济结构布局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壮大一批对全州经济支撑作用强的大集团、大企业。要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把国有企业改革与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有机结合起来,采取联合兴建、技术改造、嫁接外资、重组兼并、上市融资等方式,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对全州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能源、矿产资源、优势原材料、传统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发挥国有资本的主导作用。
(九)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正确处理企业新老三会之间的关系,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的职工民主参与制度,全面强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逐步理顺职代会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关系。
三、保障措施
(十)妥善安置职工。在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要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妥善安置职工。改制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等有关劳动保障的政策法规,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属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为退休人员预留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统筹费用,将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同时按国家劳动保障部等18个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发〔2005〕36号)文件精神,创造条件,大力支持改制企业职工实现再就业。
(十一)认真落实安置补偿标准。1、一次性安置费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黔府发[1998]39 号)规定,按贵州省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1至2个月标准计算。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费,并继续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二)调整劳动关系。1、国有企业实施改革重组后,职工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2、实施改革重组的国有企业,应当与原企业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对由改革重组后新企业吸纳安置的职工,新企业应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新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新企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十三)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续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由新企业安置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社会保险费由企业和本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可按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2]28号)精神续接社会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前后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十四)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按属地原则将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并按规定向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一次性缴纳管理服务费.不具备移交条件的,暂由改制企业代管,条件成熟后一并移交。对因工伤残、遗属等特殊群体,由改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对企业离退休职工和改制企业原内退职工以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尚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原则上进入社保托管中心,变企业管理为社区管理,彻底解除上述人员的后顾之忧,确保社会稳定。
(十五) 集中一切可利用资源,多渠道筹集国有企业改革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出售变现国有股权减持变现以及企业土地转让收益、财政专项经费等。困难企业的土地收益全部用于企业职工安置。经评估的企业国有净资产,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挂牌交易后所得价款可用于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改制成本。
(十六)完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程序,严格方案审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必须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04〕16号)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企业改制重组方案要按规定由企业法律顾问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公布、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十七)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工作。我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州政府成立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经贸局。各县(市)分别成立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组,负责所属县(市)国企改革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形成上下贯通、协调一致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推进体系。凡是职能与国有企业改制有关的国资、财政、经贸、发改、国土资源、税务、金融、司法、工商等有关部门要自觉把完成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做好支持与服务工作。涉及国企改制重组过程中有关税费、土地、工商、司法等问题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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