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州府办发〔2010〕26号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
事项和推进州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和完善黔西南州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州党办发〔2010〕4号)要求,为确保今年6月底前完成机构改革后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为推进州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奠定基础,州政府决定按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要求,对我州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第三轮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工作原则
州直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州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州机构改革各部门执法职能划转情况,按照 “便民、规范、高效、廉洁”的服务宗旨,再次清理确定予以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便民服务项目,确保每个保留项目于法有据、主体合法,名称准确规范。此次清理工作的主要原则是:
(一)保留原则
1.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省人民政府规章),依法予以保留,按照合并、精简的原则予以确定。
2.行政审批事项:属国务院部委规章设定,国务院尚未明令取消,上级部门要求开展的,暂时予以保留,按照合并、精简的原则予以确定。
(二)精简原则
1.取消
(1)凡是没有明确法定依据设定的审批项目,以及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2)上级主管部门上收审批权的,本级予以取消;
(3)项目审批依据已经废止的,一律取消;
(4)虽有依据但我州暂无审批项目的,不列入本级审批项目。
2.下放
凡法规规定由县级行政机关作实质性审查,州级行政机关只作程序性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及法律规定州县两级机关均可审批,但由县级机关审批更便民的,原则上将审批权限下放县级机关实施。
3.内部管理事项
虽带有许可(审批)类名称,但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及程序性事项的,不计为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列入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
4.监督管理
凡行政机关通过年检、登记、备案、验收等方式能够进行监督管理的,列入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
5.社会管理
凡由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社会服务机构实施的,不计为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审批项目),列入便民服务类事项。
6.初审转报
凡由省级以上机关终审,州级机关只负责审核、转报的,不计为本级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审批项目),列入便民服务类事项。
二、规范行政审批流程,完善办事指南
各部门对经确认继续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行政非许可审批和便民服务项目要逐一进行梳理,制定便民快捷、规范科学的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便民服务)流程,明确每个项目的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许可条件、程序、时限,收费依据、标准,申请材料目录、格式文本,联系方式,办理地点和承办人员等,做到一个项目一个流程,每个事项的办理环节、程序、时限、责任人有据可查。各部门在梳理时要做到:申请材料尽量简化,格式文本通俗易懂,办事流程弃繁就简,承诺时限尽量缩短,收费依据、标准准确无误。为加快工作进度,各部门可在原有制定的流程基础上认真修订完善,与网上行政审批和行政电子监察系统直接对接,实现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项目办理全上网、电子监察监控全覆盖的目标,力争在三年时间建成州、县(市)纵横贯通的全州政务服务体系。
三、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有一名分管领导亲自抓,指定专人具体落实,保证本单位按时按要求完成。分管领导和指定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应于4月10日前报送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人:罗桂奇、闵方岚,联系电话:3230356、3230211,传真:3230896)。
(二)各部门对清理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便民服务项目,要分类列出项目清单(附件1-3),以单位的正式文件,并附电子文本于4月25日前报州政府法制办公室。未按清理要求如实如期上报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由监察部门按违规行为处理。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部门上报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便民服务项目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报州政府常务会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三)各部门对经审定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便民服务项目应按照统一要求,制定格式工作流程图,做到一个项目一张图表、一个办事环节一个方框,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各单位制定的工作流程,以单位的正式文件,并附电子文本于5月15日前报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照相关标准对各单位上报的流程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反馈各单位。各单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后,报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审定。
(四)各单位对经审定后的工作流程按最简化、最便捷的方式应于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各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此通知要求,部署和开展本级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便民服务项目清理规范工作。
附件:1.州直行政机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项目清理拟保留表
2.州直行政机关行政许可非许可类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项目清理拟保留表填表说明
3.州直行政机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项目清理拟保留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附件1: 州直行政机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项目清理拟保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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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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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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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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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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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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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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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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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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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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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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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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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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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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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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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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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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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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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电话:
附件2:
州直行政机关行政许可非许可类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项目清理拟保留表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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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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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或便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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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承办该事项的
单位名称) |
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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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事项受理科室、
窗口及责任人) |
承办人 |
(事项承办科室、
窗口及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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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事项审核科室、
窗口及责任人) |
批准人 |
(事项审批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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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承诺件填写工作日数时间) |
承诺期限 |
(承诺件填写工作日时间) |
即办件 |
当场办理
(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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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该项目的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请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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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应详细列出受理该事项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所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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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指办理该事项所必需具备的前提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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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指办理该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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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流
程 |
(详列事项受理后进行操作的流程,须详细列出涉及的各个环节)
举列说明:如:质监局受理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项目
1.申请: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政务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作出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或指出需补齐的材料;
3.审核:受理申请后,由质监局内设机构组织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4.审批:质监局经过审核,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颁发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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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在该栏内说明;2.属州和县(市)两级均可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在该栏内应注明下放及下放后的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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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电话:
附件3:
州直行政机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项目清理拟保留汇总表
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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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分项名称
(无分项不填)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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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项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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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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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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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取消和下放审批权限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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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行政事务 行政许可△ 审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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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州委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纪委,兴义军分区,州法院,州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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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1日印发 |
共印6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