谟县物价局向经营者发出告诫函
要求经营者在抗洪救灾期间必须加强价格自律
2008年5月26日,黔西南州望谟县部份乡镇遭受特大洪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面对严重的洪涝灾害,为稳定市场价格秩序,安定人心,保持社会稳定,全力以赴搞好抗洪救灾。望谟县物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贵州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向经营者发出了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全县市场价格秩序的告诫函。 告诫函要求经营者在抗洪救灾期间必须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不得趁灾害之机乱涨价,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牟取暴利,自觉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在经营中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不得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黔西南州物价局 吴秀元
2008年5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