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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二○○七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的通知
州价费字[2008] 3号
根据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价行事字〈1998〉407号)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收费管理,决定开展2007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作者:州物价局收费科 来源:州物价局 点击:226 发布时间:2008-2-21 9:09:20

黔西南州物价局文件

州价费字[2008] 3号


州直和外地驻我州各有关单位:
 
  根据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价行事字〈1998〉407号)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收费管理,决定开展2007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审验对象
   (一)  凡在我州境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持证进行年度审验。
   (二) 凡有收费行为但未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或按规定应变更《收费许可证》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局申请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
  二、年度审验审时间
  自2008年 3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止。
  三、年度审验地点
  黔西南州物价局〔兴义市铁匠街33号〕
  四、年度审验具体要求
  (一) 各参审单位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局进行年审,认真如实填写《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报告》的相关内容,并将2007年度收费票据、《收费许可证》、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一并带来审验。
  (二)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已作变更的,各收费单位必须将合法、有效的批准文件复印带到我局办理变更手续。
  (三) 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未进行年度审验而收费的,根据《贵州省价格条例》规定,责令退还,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收费许可证》。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抄报:州人民政府  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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