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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物价局公告
2008年 第1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和《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意见》(黔价〔2008〕15号)的有关规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现将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需要向州物价局调价备案的商品种类和企业名单公告如下:
作者:州物价局 来源:州物价局 点击:308 发布时间:2008-1-28 9:56:02

 

黔 西 南 州 物 价 局

公   告

                2008年 第1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和《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意见》(黔价〔2008〕15号)的有关规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现将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需要向州物价局调价备案的商品种类和企业名单公告如下:

一、调价备案商品种类和企业名单

(一)备案品种:大米、面条、方便面、食用植物油、猪肉、牛肉、羊肉、鸡肉、牛奶、鸡蛋

备案企业:黔西南州兴客隆商贸有限公司

(二)备案品种:食用植物油

备案企业:兴义市国龙实业有限公司油脂分公司

二、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以上调价备案企业调整列入调价备案范围的商品批发、零售价格,调价幅度达到或超过规定幅度的,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向州物价局书面报告调价情况及调价理由。

 三、上述企业应当按照《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意见》和《黔西南州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履行调价备案程序,违反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调价备案送达地点

受理科室:黔西南州物价局市场价格调控科;办公地点:兴义市铁匠街33号州物价局办公大楼四楼;联系电话:3293103。

五、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检举、举报、投诉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凡发现任何生产、经营者有违反规定的价格行为,可向当地物价部门举报、投诉。价格举报电话为:12358。

特此公告。  

                           黔西南州物价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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