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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点击:392 发布时间:2008-1-7 16:47:33

《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


    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相关网站、宣传单、宣传册、宣传画、宣传窗等多种形式,及时向流动人口、农民工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常识和便民服务措施等动态信息,保证流动人口、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知情权。
    二、各级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要通过有效方式,向流动育龄群众公布辖区内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地址、服务项目及联系电话,为流动人口、农民工提供方便、可及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
    三、现居住地应及时为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农民工依法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开展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并如实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四、现居住地要畅通服务渠道,在流动人口、农民工集聚的社区、企业和集贸市场设立标识明显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主动送宣传、送知识、送服务、送药具上门,满足服务需求。
    五、现居住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流动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检查情况等信息,通过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等便捷方式通报其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逐步取消由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本人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的方式,减轻流动育龄群众负担。
    六、户籍地要简化办事程序,免费为群众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可以实行乡(镇、街)办村(居)发,严禁在与外出人员签订合同和办理证件时,搭车乱收费,或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保证金。
    七、流动人口的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要加强沟通与联系,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流动育龄夫妻办理有关生育服务证、婚育情况证明及相关手续,不得互相推诿;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认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八、户籍地要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及其家庭应该享有的奖励优惠政策。加强对流动人口、农民工家庭的上门访视工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尽力帮助流出人口解决家庭困难。
    九、严厉查处、公开曝光各种强令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跨省设立管理站开展孕检和乱收费等侵害流动人口、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
    十、通过公布国家和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维权电话,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中增设基本权益栏目、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网站设立投诉信箱等方式,畅通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诉求渠道,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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