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州府办发〔2008〕124号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及其产业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规范全州矿产资源管理,强化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州开展矿产资源及其产业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1993年1月1日以后至今全州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制定的有关矿产资源及其产业管理的各种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清理所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即凡是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直接影响的文件或虽只规范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行为但需要为公众知晓并监督执行的文件都属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标题一般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公告、通告”等。
(二)有下列情形的文件也属于本次清理范围:
1.转发上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的;
2.编正式文号对外发布的办事流程、指南;
3.虽属对个案的批复处理意见,但确立普遍适用的规则的;
4.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有直接影响且涉及矿产资源而形成的会议纪要;
5.政府或其部门与党委或其机构联合发布的使用党委或其机构文号发布的文件;或虽该联合发文是以政府或部门文号发布的,但内容主要涉及党委及其机构工作职责的。
(三)有下列情形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1.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发布的文件;
2.部门内设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发布的文件;
3.政府或部门简单转发上级文件,未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的;
4.对行政相对人没有直接影响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公务规则,包括人事、行政、外事、机关财务管理等;
5.工作方案、工作分工等;
6.未编文号发布的办事流程、办事指南;
7.上行文和同级部门之间的工作函件等;
8.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
9.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列入此次清理范围。
(四)主要涉及的行政执法部门:
安监、环保、乡企(煤炭)、公安、发改、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工商、国税、地税、经贸、黄金、农办、农业、劳动与社会保障、卫生、物价、质监、建设等。
二、清理标准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的职权范围;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政策是否废止或停止执行;
(四)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以及依法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其它事项;
(五)主要规定是否明显不适当;
(六)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不一致;
(七)适用期是否已过;
(八)所规定的部门是否被撤消或名称已变更,监督管理职责是否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
(九)调整对象是否已消失;
(十)是否明显不适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
凡是不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三、组织机构
本次清理有关矿产资源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由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开展清理工作,从州政府办、州政府法制办、州司法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黄金局等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办公地点:州政府法制办,联系电话:3230356)。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也要相应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抓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四、清理方法
按照“谁制订、谁负责”的方法进行清理,即发文机关对自身制定的文件负责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清理)。
(一)以政府部门本部门名义发布的,以及本部门下属机构或代管机构(部门)名义发布的,以及以本部门文号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都由本部门负责清理;
(二)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的非牵头部门,应积极配合牵头部门的文件清理工作,及时对涉及本部门执行的内容提出建议保留、修改或废止意见,并函告牵头部门;
(三)实行垂直管理体制部门的驻县(市)、顶效开发区派出机构发布的文件,统一由州属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对确需保留、修改的,由州属部门发布或经州属部门同意,由原发文的派出机构发布。州属部门清理驻县(市)、顶效开发区派出机构的文件,应当视文件内容需要征求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的意见;
(四)因机构改革、行政区划调整而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的原政府或部门的文件,由继续承担其行政职能的单位负责清理、修改,其中需要保留或修改后继续执行的文件,应由继续承担行政职能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重新发布;
(五)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文件,由原牵头起草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清理,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第(一)、(二)、(三)、(四)类文件的处理办法执行;
(六)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布的文件,由发布单位负责清理,清理结果应报县(市)、顶效开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清理应以废止为原则,对有具体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州、县(市)政府文件依据的,方可视实际管理需要保留或修改。
1993年1月1日前制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确需保留适用的,应按制定机关的权限重新公布。
五、工作步骤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从2008年9月23日开始至2008年11月3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组织准备阶段(2008年9月23日至9月27日)。各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和州直各部门根据州政府的要求进行动员和部署,制订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工作任务,保障清理工作条件,指定清理工作人员,落实清理工作责任。
2008年9月25日前,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向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清理工作方案和清理工作联系人员名单。
(二)清理审查阶段(2008年10月6日至10月31日)。各县(市)政府和州直各部门分级、分部门展开清理工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并提出该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清理意见和建议汇总后,按照办文程序提交本级政府或部门审定。清理结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2008年10月31日前,各部门对本部门负责执行或原由本部门起草的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需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送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各部门提交初步清理意见时,应一并提交文件清理意见说明;拟修改的,还应提交修改送审稿及说明。
(三)验收总结阶段(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各县(市)政府和州直各部门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政府部门的总结报告报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的总结报告报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检查组对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各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的文件清理工作参照上述步骤开展。
六、清理材料的报送及清理结果的发布
(一)关于文件清理结果的报送。
1.各部门完成部门文件清理后,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清理材料报送要求向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拟保留或修改或废止的文件清理意见。
2.各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的文件清理结果,由县(市)、顶效开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清理工作全部完成后,一次性集中报送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时限不得迟于全州文件清理工作方案规定的完成时限。
(二)关于文件清理材料的报送要求。
1.各部门文件清理工作完成后,将文件清理结果报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或审核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查的公函;
(2)清理、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总目录(见附表);
(3)关于修改意见的说明,一文一简要说明,说明内容包括保留或修改的理由,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的具体条款以及修改的内容(见附表);
(4)拟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全文;
(5)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文本;
(6)载有上述(1)(2)(3)(4)项内容的电子文档。
2.各县(市)、顶效开发区文件清理工作完成后,向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查时报送以下材料:
(1)送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查的公函;
(2)清理、修改的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文件总目录;
(3)关于修改意见的说明,一文一简要说明,说明内容包括保留或修改的理由,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的具体条款以及修改的内容;
(4)重新发布的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文件正式文本(各三份);
(5)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文本;
(6)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文件已公开发布的证明材料;
(7)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文件总目录;
(8)载有上述(1)(2)(3)(4)项内容的电子文档。
(三)关于清理后文件的发布。
清理后的文件必须统一发布。州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文件经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报州政府研究通过后,以《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公告》重新发布。凡未在《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公告》上重新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继续执行,各部门不得以遗漏为由补报,文件内容确需继续执行的,由发文单位重新另行制定发布。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的文件,经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州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州政府办公室统一发布。
各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文件的统一发布,参照上述做法,按各县(市)、顶效开发区文件统一发布制度执行。
七、几点要求
(一)清理文件是州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依法治州的重要举措,对保证政令统一,保障行政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建设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州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和各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清理工作责任制,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工作时限,有计划、有步骤地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文件清理工作应当做到全面、彻底,要对所有现行有效的文件进行清理,做到不遗不漏。清理工作结束后,州政府和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负责组织统一公布文件清理结果,建立文件电子数据库。凡未列入保留或修改范围的文件,无论是否在废止目录,一律无效,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加强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州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具体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文件清理工作;遇到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或本部门负责人反映解决,及时向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好组织指导作用,及时答复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和州政府各部门遇到的有关法律和业务问题;同时,要加强督促检查,将文件清理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对清理工作不力的,应当予以通报;不能按时完成清理任务的,将追究行政责任。
附件:
1.文件清理工作人员信息反馈表(略)
2.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略)
3.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说明(用于废止文件)(略)
4.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说明(用于保留文件)(略)
5.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说明(用于修改文件)(略)
6.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查目录(略)
7.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说明(用于保留文件)(略)
8.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说明(用于修改文件)(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文件 审批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