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粮食局、发改局、工商局:
为进一步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有关规定,现将省粮食局、省发改委和省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制定并公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黔粮联[2008]0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黔粮联[2008]07号文件
黔西南州粮食局
黔西南州发展和改革局
黔西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八年三月十二日
贵州省粮食局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黔粮联[2008]07号
关于制定并公布粮食经营者最低
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地粮食局、发展改革委(局)、工商局:
为进一步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的有关精神,切实加强市场调控,确保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定和落实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必要性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粮食(含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下同)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并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最低和最高库存的具体标准。国家要求粮食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粮食市场经营行为,通过制度安排保证全社会保有一定数量的粮食库存量,更好地发挥粮食库存“蓄水池”作用,维护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规定最低库存量,是为了防止在粮食供过于求、价格下跌时,粮食经营者不收购、存储粮食,造成农民卖粮难,谷贱伤农,损害种粮农民利益;规定最高库存量,是为了防止在粮食供不应求、价格上涨时,粮食经营者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制定和落实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及实施办法,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粮食经营者切实履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市场管理的职能之一。
二、合理制定并落实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原则
合理确定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不仅关系到粮食宏观调控的成效,而且关系到粮食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在制定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时,应当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既要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又要维护粮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此,要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是在粮食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基本稳定时,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对能够正常生产经营的粮食收购企业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30%的必要库存量;销售企业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20%的必要库存量;加工企业的原料必要库存量按收购企业标准掌握,成品粮油必要库存量按销售企业标准掌握。
(二)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应当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最低库存量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正常情况下必要库存量的一定比例。
(三)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应当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以进口方式采购原料的加工企业,在整体满负荷生产的前提下,原料库存数量可不受最高库存的限定。
(四)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经营者必要库存和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时,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产量、消费量、社会库存量和仓容等实际情况确定。
(五)粮食经营者承担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等政策性业务,不纳入必要库存量和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核定范围。
三、我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
为保证我省粮食生产的发展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根据粮食供求状况,制定我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如下:
(一)我省粮食经营者必要库存量的具体标准
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能够正常生产经营的粮食收购企业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30%的必要库存量;销售企业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20%的必要库存量;加工企业的原料必要库存量按收购企业标准掌握,成品粮油必要库存量按销售企业标准掌握
(二)我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库存量的具体标准
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能够正常生产经营的粮食收购企业最低库存量为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的20%;销售企业最低库存量为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的10%;加工企业的原料最低库存量按收购企业标准掌握,成品粮油最低库存量按销售企业标准掌握。
(三)我省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
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能够正常生产经营的粮食收购企业最高库存量为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的40%;销售企业最高库存量为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的30%;加工企业的原料必要库存量按收购企业标准掌握,成品粮油必要库存量按销售企业标准掌握。
四、切实引导督促粮食经营者认真履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
对粮食流通实施监督检查,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履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引导和督促有关粮食经营者认真履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保持必要的粮油库存量,并按月上报粮食购销存情况。对违反规定的粮食经营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贵州省粮食局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会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八年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