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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申报程序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点击:540 发布时间:2010/2/22 10:51:31 【字体: 【打印内容】

第一条 凡是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责任追溯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作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申报的主体,包括部分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种产销联合体、协会等服务农民和拓展农产品市场的服务组织。

第二条 “县级—地级—省级—部直分中心—部中心”一个工作流程5个环节。申请人提交一次申请书,即可完成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申请。

第三条  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简称“工作机构”)提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一体化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附表1、2);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者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

(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五)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或者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要求的《产地环境调查报告》(已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提交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即可):

(六)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

(七)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应材料。

申请产品扩项认证的,提交材料(一)、(四)、(六)和有效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申请复查换证的,提交材料(一)、(六)、(七)和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其中材料(六)的要求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执行。

第四条  同一产地、同一生长周期、适用同一无公害食品标准生产的多种产品在申请认证时,检测产品抽样数量原则上采取按照申请产品数量开二次平方根(四舍五入取整)的方法确定,并按规定标准进行检测。

申请之日前两年内部、省监督抽检质量安全不合格的产品应包含在检测产品抽样数量之内。

第五条 县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报告》(以下简称《认证报告》)签署推荐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地级工作机构审查。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第六条 地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县级工作机构推荐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全套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在《认证报告》上签署审查意见,报送省级工作机构。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之县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第七条 省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及县、地两级工作机构推荐、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地县两级有资质的检查员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完成对整个认证申请的初审,并在《认证报告》上提出初审意见。

通过初审的,报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同时将申请材料、《认证报告》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及时报送部直各业务对口分中心复审。

未通过初审的,书面告之地县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第八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核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前,申请人应当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或者省级工作机构出具的产地认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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