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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的通知
州民通〔2008〕31号
作者:州民政局 州财政局 来源:州民政局社会救助局 点击:149 发布时间:2008-7-15 10:37:46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省民政厅财政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黔民发电[2008]26号)转发你们,结合当前的工作,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在落实《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黔民发电〔2008〕5号)要求的基础上,抓好此次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政策的落实。当前,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物价动态补贴为30元,提高生活补助水平为30元。

    二、从2008年7月1日起,农村低保保障对象根据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精神,按核定补助水平落实。

  三、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安排好所需资金,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到城乡低保对象手中。并尽快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制度建设情况和实施临时救助情况请及时上报州民政局、州财政局。

 

      附件:

      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民电〔2008〕112号);

   二、《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黔民发电[2008]26号)。

 

 

黔西南州民政局  黔西南州财政局

二00八年七月四日

抄报: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州人民政府        

黔西南州民政局          2008年7月4日印发

内 部 明电

发往 见报头                               签批 姜力

盖章 王军

等级 特提        部委号  民电〔2008112    中机号 7138

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缓解成品油等价格调整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87月份起,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提高。中央财政按原补助范围对城乡低保对象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并对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已建立与物价变动相适应的城乡低保动态调整机制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加以落实。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政策的落实工作,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及时下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做到政策到位、资金到位。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还要继续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确保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城乡低保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和与物价变动相适应的动态补贴机制。

三、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城乡低保的基础管理工作,规范低保范围和操作程序,做好低保政策与促进就业政策的合理衔接,实现和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要加大对城乡低保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专款专用。要做好低保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减少中间环节,确保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〇〇八年六月二十

 

 

 

 

 

 

 

 

 

 

内 部 明电

丁治学

王先耕

 

发往:见报头                         签批:丁治学 王先耕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提高城乡低保

 

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

 

 

各市、州、地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民电〔2008〕1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在落实《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黔民发电〔2008〕5号)要求的基础上,抓好此次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政策的落实。

 

二、此次提高补助水平的城乡低保对象的范围是:城市低保经季度动态审核、农村低保经年度动态审核,符合条件继续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7月1日以后新增保障对象,按核定补助水平落实。

 

三、此次提高补助水平资金系价格调整补贴,可以单独兑现,亦可随同城乡低保金一并按月或按季度发放,但应作为“享受其他救助和优惠政策”项目登记上证。其中,城市低保对象7月份补助金必须在7月15日前发放到位。

 

四、在努力实现和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的同时,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城乡低保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和与物价变动相适应的动态补贴机制,确保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五、各地要在“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要尽快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实施临时救助。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财政厅

 

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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