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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文件
作者:国务院、贵州省人民政府、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文件 来源:州民政局信息科提供 点击:302 发布时间:2008-3-18 14:50:08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国发〔2007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国务院决定,2007年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不断加大扶贫开发和社会救助工作力度,农村贫困人口数量大幅减少。但是,仍有部分贫困人口尚未解决温饱问题,需要政府给予必要的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帮助其中有劳动能力的人积极劳动脱贫致富。党的十六大以来,部分地区根据中央部署,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全面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问题打下了良好基础。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做好这一工作,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二、明确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和总体要求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是:通过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各地要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同时,要做到制度完善、程序明确、操作规范、方法简便,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要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要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性补助措施相衔接,坚持政府救济与家庭赡养扶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生产自救,脱贫致富。
    三、合理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四、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从农村实际出发,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并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在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核算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二)民主公示。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内容重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对公示没有异议的,要按程序及时落实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处理。
    (三)资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要加快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通过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及时地将最低生活保障金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账户。
    (四)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变动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五、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人数等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农村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合理安排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和资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六、加强领导,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重大而又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协调,抓好落实。
    要精心设计制度方案,周密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和修订的方案,要报民政部、财政部备案。已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操作,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尚未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抓紧建章立制,在今年内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起来并组织实施。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做好宣传普及工作,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进村入户、家喻户晓。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扶贫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后,仍要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方针,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脱贫致富。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防止因病致贫或返贫。要加强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纠正处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并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于每年年底前,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情况报告国务院。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过程中,要统筹考虑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需要,科学整合县乡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切实加强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逐步实现低保信息化管理,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和不断完善。
                               国务院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黔府发[200715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长效机制,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7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长效机制,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贵州的迫切需要,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有效措施,是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统筹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实现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全省进一步加大了扶贫开发和社会救助工作力度,全面建立实施了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并在部分地方开展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是我省农村贫困面大、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扶贫开发和社会救助任务十分艰巨,农村困难群众救助仍然存在政策不规范、投入不足、救助面窄、救助水平低等问题,全省仍有相当数量的农村贫困人口需要政府给予必要的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切实解决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生活常年困难农村居民的温饱问题;坚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乡村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社会互助、稳定土地政策相结合,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和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性补助措施相衔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总体目标。2007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十一五期末,在全省基本形成政策完善、标准合理、资金落实、管理规范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健全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长效机制,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三、科学合理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保障范围

    (一)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保障标准的确定既要能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并根据当地农村生活必需品价格水平变化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各地制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不得低于当年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标准。

    (二)保障范围。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在起步阶段,应重点保障因病、因残、年老体弱、缺少劳动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四、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批程序。农村居民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由村民本人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受理村民申请,经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机构审批。

    (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核查和补助水平的确定。

    农村居民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申请人家庭所获得的生产性补贴、奖励性资金、优待抚恤金以及捐助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各地要立足农村生产生活实际,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确定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按照核查明显收入、民主评困,分类划档、按档救助的办法,在调查了解申请人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明显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的基础上,结合村民的民主评议意见,确定其是否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类别档次。

    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具体核算评估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

    (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一般应按照审核审批确定的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分档次发放,也可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对保障对象中的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增加救助金额。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应以货币形式由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按季度发放。不得以实物救助冲抵,也不得抵扣、代扣各类欠款。积极推行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到人的办法。

    (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管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应审核一次,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要完善救助档案管理,建立保障对象备案和保障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

    (五)完善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督促检查。县、乡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村民委员会要将有关政策规定和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结果、实际补助水平等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和合理使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五、认真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比例筹集。原各级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资金全部相应转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根据各市(州、地)人均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状况、农民人均纯收入、贫困人口数量等因素,分类确定省对地县的补助比例。地区类别划分和补助比例可根据有关因素的变化适时作出调整。从2007年起,省级财政以各地应纳入保障范围的人数、省确定的全省平均补助水平为基数,结合各地实际开展工作情况,按比例对各地核算补助。各地要合理确定市、县两级财政应承担的资金筹集比例,并足额纳入预算。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际需要,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规定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财政部门要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补助专户,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六、加强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关系到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重点解决好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问题,确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筹集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并根据需要安排本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各级扶贫部门要做好扶贫开发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工作,鼓励和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各级劳动保障、卫生、农业、水利、司法、教育、国土资源、煤管、物价等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救助措施,切实解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就医、就学、就业、住房、燃煤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引导和帮助保障对象提高自我救助和发展能力。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助和资助,通过多种形式帮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为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已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实现规范化管理,提高救助水平。未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抓紧建章立制,尽快实现由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渡。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要与落实临时救助措施相互衔接,发挥互补作用,提高救助效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工作方案,指导各县(市、区)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在6月底以前全省基本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从第三季度开始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级政府要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对下级政府实施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督促检查机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贵州省人民政府()

                                                     00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0715号)精神,为确保我省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项工作规范运行,有序推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水、电、燃料、医疗等所需费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行署)备案后执行。现阶段各地制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700/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二、关于保障范围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现阶段各地应将经全省两次集中组织核查,民政、财政、扶贫、统计部门会商后报当地政府确认,年人均纯收入在700元以下、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三、关于申请审批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

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由户主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可由村民小组提名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受理申请。

(二)调查核实、民主评困、公示。

1.村民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填写《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困,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评议,初步确定其家庭贫困程度类别;

3.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民主评困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日以上。村委会要明确专人受理群众提出的不同意见,作好记录,及时进行核实。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其他相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对经民主评议或公示后复议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审核、评议、公示。

1.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在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后,要采取邻里走访和入户核查等办法,在7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审查、核实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小组会议,对村民主评困情况和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审查、核实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3.将审核评议情况和拟申报保障对象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3天。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示、发证。

1.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乡镇申报材料后,应在10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和重点调查工作;

2.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确定申报对象是否符合条件、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和补助水平档次;

3.委托乡(镇)、村民委员会在政务(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发给《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在过渡时期,可适当简化操作程序,但村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困,并进行公示;乡(镇)必须召开评议小组会议审核评议;县级民政部门必须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四、关于申请人家庭收入核查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纯收入的总和,包括从事农副业生产和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以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应计入的收入。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和计划生育、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生产性补贴、临时性生活补贴、捐助资金、慰问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各地要立足农村生产生活实际,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按照核查明显收入、民主评困,分类划档、按档救助的办法,在调查了解申请人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明显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的基础上,结合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困意见,确定其是否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类别档次。

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扶贫、统计、农业、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

五、关于贫困程度类别和补助水平的确定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一般应按照审核审批确定的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分档次确定,也可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

现阶段保障标准为700元的地区,原则上根据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划分为五类,补助水平相应分为五个档次(如下表)。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和补助水平

档次划分参照表
(保障标准为700/·年)

 

 

 

 

 

 

家庭贫困程度类别

家庭人均纯收入
(元/·年)

补助水平档次

季度补助
(元/·季度)

年补助
(元/·年)

一类

主要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

低于200

一档

不低于125

不低于500

二类

主要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201-300

二档

不低于100

不低于400

三类

301-400

三档

不低于75

不低于300

四类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

401-500

四档

不低于50

不低于200

五类

501-700

五档

不低于30

不低于120

 

 

 

 

 

 

 

保障标准高于700元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对保障对象贫困程度类别和补助水平档次进行划分,原则上也划分为五个档次。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中的老年人、重残人员、患重大疾病人员、在校学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的女孩以及一类贫困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单亲家庭等特殊困难对象,可结合本地实际,按其核定的家庭人均补助金额的20-40%或定额增发救助金额。

六、关于保障金发放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由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按季度组织发放,原则上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社会化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账户,并按照贵州省民政厅、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等金融机构《转发民政部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关于免收代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费用的通知》(黔民发〔20072号)要求,规范相关服务工作。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机构工作人员要在领取证上如实填写发放记录,保障对象本人以恰当方式予以确认。对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保障对象,可经本人委托由他人代领或由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派工作人员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七、保障对象的管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证件管理,每户一证。保障对象家庭凭《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产煤地区基本生活用煤补贴、地方制定的各类优惠政策措施,申请享受农村医疗救助。《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编号核发。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审核一次,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查核实。审核要按照保障对象的审批程序进行,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经核实家庭收入达到或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乡镇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应将取消保障待遇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终止其保障待遇,委托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并书面通知本人,收回《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交县级民政部门统一销毁。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保障待遇,追回已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备案制度,救助档案要做到一户一档,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保障对象档案微机管理,将保障对象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输入微机。建立保障情况统计季度报告制度,各市(州、地)民政部门应将保障对象季报表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上报省民政厅,并按要求上报半年和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八、关于保障资金筹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比例筹集。原各级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资金全部相应转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根据各市(州、地)人均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状况、农民人均纯收入、贫困人口数量等因素,将全省9个市(州、地)划分为四类地区,分类确定省对地县的补助比例。具体为:贵阳市为一类地区,省级补助20%;六盘水市、遵义市为二类地区,省级补助70%;安顺市、黔西南自治州、黔南自治州为三类地区,省级补助80%;毕节地区、铜仁地区、黔东南自治州为四类地区,省级补助90%。地区类别划分和补助比例可根据有关因素的变化适时作出调整。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比照省划分地区类别的办法,合理确定市、县两级财政应承担的比例,并足额纳入财政预算。

九、关于工作机构、人员、经费问题

各地要根据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加快建立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需要,切实加强领导,重点解决好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问题,确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各项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2007年,为确保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顺利实施,省级财政将安排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对各地给予一次性补助。市、县财政也要根据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本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

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目前,各地已按部署基本完成启动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从第三季度开始将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落实责任制度,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全省如期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时,要搞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性补助措施的衔接工作,坚持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不断规范完善制度,努力实现应保尽保,稳定、持久的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00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文件

州府发[2007]26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实施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07]1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全面建立实施我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长效机制,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黔西南”的迫切需要,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有效措施,是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统筹全州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实现黔西南州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全州进一步加大了扶贫开发和社会救助工作力度,全面建立实施了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我州农村贫困面大、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扶贫开发和社会救助任务十分艰巨,农村困难群众救助仍然存在投入不足、救助面窄、救助水平低等问题,全州仍有相当数量的农村贫困人口需要政府给予必要的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极端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切实解决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温饱问题;坚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乡村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社会互助、稳定土地政策相结合,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和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性补助措施相衔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总体目标。200771日起,在全州范围内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7月底以前兑现第三季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到“十一五”期末,在全州基本形成政策完善、标准合理、资金落实、管理规范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健全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长效机制,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三、科学合理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保障范围

(一)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按照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保障标准的确定既要能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并根据当地农村生活必需品价格水平变化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各地制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不得低于上年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标准。

(二)保障范围。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在起步阶段,应重点保障因病、因残、年老体弱、缺少劳动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四、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批程序。农村居民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由村民本人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受理村民申请,经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机构进行审批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机构审批。

(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核查和补助水平的确定。农村居民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申请人家庭所获得的生产性补贴、奖励性资金、优待抚恤金以及捐助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各县市要立足农村生产生活实际,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确定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按照“核查明显收入、民主评困、分类划档、按档救助”的办法,在调查了解申请人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明显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的基础上,结合村民的民主评议意见,确定其是否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类别档次。

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具体核算评估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

(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一般应按照审核审批确定的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分档次发放,也可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人均产值的差额发放。对保障对象中的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增加救助金额。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应以货币形式由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按季度发放。不得以实物救助冲抵,不也得抵扣、代扣各类欠款。积极推行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到人的办法。

(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管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应审核一次,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要完善救助档案管理,建立保障对象备案和保障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

(五)完善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要加强对农村居成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督促检查。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村民委员会要将有关政策规定和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结果、实际补助水平等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和合理使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五、认真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省、地、县三级财政按比例筹集。原各级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资金全部相应地转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根据各县市人均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状况、农民人均纯收入、贫困人口数量等因素,由州、县承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分类确定州对县的补助比例。州县资金筹集比例,并足额纳入预算。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际需要,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规定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财政部门要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及时足额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专项管理,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补助专户,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六、切实加强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关系到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全面建立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重点解决好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问题,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建立督促检查机制,实行目标绩效考核,确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筹集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并根据需要安排本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各级扶贫部门要做好扶贫开发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工作,鼓励和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各级劳动保障、卫生、农业、水利、司法、教育、国土资源、煤炭、物价等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救助措施,切实解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就医、就学、就业、住房、燃煤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引导和帮助保障对象提高自我救助和发展能力。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助和资助,通过多种形式帮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为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00七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民政  农村居民  低保  意见

抄送:州委各部委、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兴义军分区,州法院,州检察院。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614日印发

                                     (共印120份)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州府办发[2007]67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全面建立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

《黔西南州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00七年六月十四日

 

黔西南州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黔西南州民政局        黔西南州财政局

 

为顺利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州府发[2007]26号),特制定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