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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作者:黔西南州经贸局 来源:黔西南州经贸局 点击:190 发布时间:2008-6-16 16:27:42

  黔西南州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结构调整,提高质量效益,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黔府发[2006]32号),参照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制定的《贵州省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黔府发[2008]2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进一步强化政府和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发挥节能政策的调控作用。

  二、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省、州重点监控耗能企业(除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外)。

  三、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两类考核指标。

  (一)、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考核,以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指标和工作任务为考核内容。

  (二)、对州各重点监控耗能企业的考核,根据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中所确定的“十一五”期间各企业总节能量目标,确定的各企业分年度节能量、节能降耗指标和工作任务为考核内容。

  四、组织领导

  (一)、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考核,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州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建设局、统计局、交通局、质监局、农业局、科技局等州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进行考核。

  (二)、对州重点监控耗能企业的考核,其中列入省重点监控耗能企业的考核(除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外),由州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评价考核工作组进行考核,其余州重点监控耗能企业的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节能主管部门参照本实施方案进行考核。

  五、考核方法

  考核采用量化打分办法,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满分为40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满分为60分。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州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市)能耗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根据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二)、州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企业分年度节能量、节能降耗指标为基准,依据州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根据州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六、考核等级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一)、超额完成(95分以上);

  (二)、完成(80—94分);

  (三)、基本完成(60—80分);

  (四)、未完成(60分以下)。

  七、考核时间和程序

  (一)、年度节能目标考核

  1、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县(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报州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州节能主管部门。州政府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县(市)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2、省重点监控耗能企业中的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按“贵州省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由省政府和省节能办考核。

  3、省重点监控耗能企业(除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外)根据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于每年1月底前向州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省经贸委,州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于每年2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州人民政府审定,同时报送省节能办。

  4、州重点监控耗能企业根据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于每年1月底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州节能主管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于每年2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时报送州节能主管部门。州节能主管部门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州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进行现场抽查、审核汇总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二)、年度节能目标上报

  州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要根据企业与州人民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中所确定的“十一五”期间各企业的总节能量,结合企业节能技改等措施落实情况,制定分年度节能量目标,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州节能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各县(市)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由州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该企业下一年的节能指标。

  以上对年度节能目标考核和年度节能目标上报的规定,从2008年度起开始实行。

  八、奖惩措施

  (一)、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作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州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通报表扬,给予鼓励。对考核等级为末完成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州人民政府暂停对该县(市)新建或以扩大规模为主的改建、扩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报。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州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州重点监控耗能企业,由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给予鼓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或以扩大规模为主的改建、扩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节能监察对象。

  (五)、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州重点监控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书面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分别报州节能主管部门和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并抄报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列入省重点监控耗能企业(除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外)由州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州重点监控耗能企业由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六)、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市)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七)、以上考核奖惩从2008年度开始,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考核奖惩工作。

  附件:

  1、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省、州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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