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州府办发〔2008〕85号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卫生局州民政局州残联2008-2010年集中组织白内障
复明手术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州卫生局、州民政局、州残联《2008-2010年集中组织白内障复明手术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2008一2010年集中组织白内障复明手术实施方案
黔西南州卫生局 黔西南州民政局 黔西南州残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广大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使更多的白内障患者重见光明,依据省州《残疾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报请省康复办批准,由我州依托州人民医院组织白内障复明手术医疗队,为全州白内障患者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为保证2008-2010年度白内障复明手术任务的完成和复明手术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手术地点:州人民医院
州人民医院经过多年的发展,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已培养出一批能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的眼科专业人才队伍,近几年来已成功地实施了2000多例白内障复明手术,脱残率和脱盲率分别达90%和100%。州人民医院有先进齐全的设备和规范的手术室,完全具备集中组织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的必需条件,有能力承担2008-2010年三年的白内障复明手术任务的实施。
二、任务及时间
每年全州集中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600例,其中:兴义市140例、兴仁县90例、普安县60例、晴隆县60例、贞丰县70例、安龙县80例、册亨县40例、望谟县50例、顶效开发区10例。实施时间:每年6月-10月中旬,其中6月-7月为白内障筛查登记时间,8月中旬-10月中旬为集中实施手术时间。
三、医疗队由州人民医院派员组成
医疗队队长:陆兴忠(副院长、副主任医师),副队长:范健(主任医师)、刘祖明(医务部主任、主任医师)、白宁艳(眼科主任、副主任医师),队员:陆梓函(副主任医师)、徐浩(主治医师)、刘雪莲(主治医师)、王琴(主治医师)、袁定琼(护士长、副主任护理师)、胡亮淑(主管护理师)。
四、组织管理和责任划分
州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州实施白内障复明项目的组织管理、实施和对有关部门的协调。各县(市)、顶效开发区残工委负责本辖区内实施白内障复明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对有关部门的协调。
(一)白内障手术对象的调查筛选由各县(市)、顶效开发区残联、卫生局、民政局共同组织实施(筛选条件不具备的县,由州人民医院派出医生协助),每年8月10日前完成筛选并造册上报州残联。手术对象的组织安排及输送计划由州残联会同医疗队制定。各县(市)、顶效开发区残联要严格按州当年下达的输送计划,将手术对象输送到手术点并负责对手术对象的管理。
(二)州卫生局、州人民医院负责对医疗队的组织和管理,协助医疗队实施手术,共同把好手术质量关,确保手术质量和安全,杜绝因责任发生的各种事故。
(三)民政部门负责解决本辖区内属低保对象的白内障患者手术期间的生活补助。
五、经费
经费由国家、地方、受益人共同承担。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白内障患者施行白内障复明手术不植入晶体每例补助400元,植入晶体每例补助800元,用合作医疗大病统筹经费补助。
参加其它医疗保险的白内障患者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按有关规定报销。
(二)手术费。项目实施期间,采用超声乳化不植入晶体每例400元;采用超声乳化植入普通晶体每例800元;采用超声乳化植入一般晶体每例1180元;采用超声乳化植入中档晶体每例1580元;采用超声乳化植入高档晶体每例1900元。(手术费含术前常规检查、术中、术后常用药、床位费及护理费、全麻患者另交麻醉费、特殊用药患者自负)。
(三)白内障复明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六、要求
(一)2008年至2010年全州集中组织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是在州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在省残联的大力支持下进行的,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具体行动,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黔西南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领导,强化部门职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年度任务圆满完成。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认真负责、克服困难、积极工作,确保年度全州白内障复明手术任务的完成,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各县(市)、顶效开发区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地的实施意见或工作计划。
(四)本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进行调整时,另行文通知。
(五)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完成年度任务后,要认真进行总结,按规定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州残工委办公室。(州残工委办公室设在州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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