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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2008年烤烟种植受灾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8〕75号
作者:不详 来源:州政府办公室 点击:258 发布时间:2008-7-14 11:07:04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州府办发〔2008〕75号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2008年烤烟种植受灾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黔西南州2008年烤烟种植受灾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黔西南州2008年烤烟种植受灾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降低烤烟种植风险,稳定种烟农户,调动烟农的种烟积极性,确保我州烤烟生产又好又快发展,特建立烤烟种植受灾救助机制,制定2008年烤烟种植受灾救助办法。

一、烤烟种植受灾救助资金的来源及管理

由烟草公司、县(市)财政、烟农三方共同出资,按每年每亩20元标准建立烤烟种植受灾救助基金。其中,烟草公司每年每亩投入12元(以生产投入形式进入成本,不计缴任何税费),县(市)财政每年每亩投入5元,烟农按实际签订的烤烟种植收购合同确定的亩数每年每亩投入3元(未获救助的烟农交纳二年后停交,获得救助后再续交)。

烤烟种植受灾救助基金以受灾救助金的形式存入县级民政慈善总会财务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滚动使用,由烟草、财政、民政共同管理,三方一致同意后使用。

二、烤烟种植受灾救助的范围及标准

(一)救助范围

救助对象须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烟农:1、与烟草部门签订烤烟种植合同;2、按时足额交纳烤烟种植受灾救助金;3、按照烟草部门烟叶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4、在烤烟种植过程中受到不可抗拒的冰雹、洪涝、大风、毁灭性病害等自然灾害。

(二)救助标准

烤烟团棵以前因灾改种的,按每亩在200元内救助;团棵至打顶前因灾绝收的,按每亩在400元内救助;打顶后烘烤期间因灾绝收的,按每亩在400元内救助(应视已烤烟叶数量来确定)。具体救助金额由县级政府、民政、烟草共同协商后报州相关部门审批确定。

三、烤烟种植受灾救助的核定审批程序

(一)烟农申请

烤烟受灾后,由受灾的烟农向签订烤烟种植收购合同的县级烟草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真实的身份证和合同复印件。所在的烟叶站受县级烟草分公司委托受理申请。

(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

1、烟叶站自受理受灾烟农申请之日起在当地乡镇政府的领导下,与民政、财政部门一道对烟农的受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供灾情调查材料,并填写《黔西南州烤烟种植受灾救助审批表》;

2、召集烟农座谈会,对申请救助的受灾烟农的情况和调查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3、将申请救助的受灾烟农的情况和民主评议的情况在当地村务公开栏公示5日以上,对群众提出的不同意见,要及时进行核实。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当地村委会在《黔西南州烤烟种植受灾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对经民主评议或公示后不符合条件的,要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三)申报、审核、审批

1、对经乡镇烟叶站、财政、民政部门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和公示符合条件的受灾烟农,由烟叶站将《黔西南州烤烟种植受灾救助审批表》和申请救助的报告向县级烟草分公司申报,县级烟草分公司收到申请救助材料后,在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汇同财政、民政部门在10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抽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2、县(市)抽查核实完成后,应及时向州烟草局申报。申报材料包括《黔西南州烤烟种植受灾救助审批表》和县(市)申请救助的报告。州烟草局在收到县(市)的申报材料后,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州财政、民政部门在15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和重点调查工作,并审批;

3、州级批复后,由县(市)烟草分公司授权烟叶站发给受灾烟农《黔西南州烤烟种植受灾救助证》。

(四)兑现时间与方式

1、烤烟种植受灾救助金在受灾后90日内兑现,受灾烟农凭《黔西南州烤烟种植受灾救助证》到当地烟叶站领取救助金;

2、烤烟种植受灾救助金以现金方式兑现,不得以实物救助冲抵,除烤烟物资赊销款外,不得抵扣、代扣其他扣款。兑现时要有烟农本人签字或盖章的收据,兑现结束后,应及时将受灾烟农收据和《黔西南州烤烟种植受灾救助审批表》,上报县级烟草分公司汇总后送县(市)级民政慈善总会入帐,进入当年结算,县(市)烟草分公司财务留存受灾烟农收据和《黔西南州烤烟种植受灾救助审批表》复印件。

四、工作要求

(一)烤烟种植受灾救助金必须存入县(市)级民政慈善总会财务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要确保资金安全。

(二)在烤烟种植受灾救助金的申请调查核实、申报、审批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三)对从事烤烟种植受灾救助金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核查、审批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或者违反公开原则,不接受群众监督的;

2、擅自改变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的;

3、贪污、挪用、扣压救助金的;

4、有其他侵害烟农烤烟种植受灾救助权利或国家利益行为的。

五、其它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可制定补充办法。

 

主题词: 农业  烟草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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