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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 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州府办发〔2009〕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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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随着我州水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和水电枢纽基地的建设,全州水域面积迅速扩大,水运基础设施升级,航道里程延伸,各类船舶及生产生活水面固定浮动设施迅猛发展,促进了水上交通运输生产的健康发展。但也给水上交通运输生产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和压力。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黔府办发〔2009〕30号、黔府办发〔2009〕31号、黔府办发〔2009〕8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水上交通安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现将加强全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机制
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是做好水上交通安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及州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真正把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议事制度、日常工作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督促和检查考核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以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强化责任,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州人民政府于2006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州府发〔2006〕51号),明确了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但随着机构改革和职责的调整,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管职责上出现了缺漏环节,现就相关问题再作明确。
(一)水上交通运输生产港区、码头的陆域和水域勘界勘划工作由州航务管理机构、县(市)交通部门负责,并报州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依法公布;港区、码头的生产经营管理单位按依法确定的陆域和水域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加强港区、码头生产作业及船舶进出港秩序的安全管理。
(二)涉及通航水域的渔业港区、码头、水上养殖生产区的陆域和水域的勘界勘划工作及养殖生产生活固定浮动设施(类趸船)的安放工作,由州、县(市)渔业管理机构负责,并报州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依法公布;渔业港区、码头、水上养殖生产区及养殖生产生活固定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按确定的陆域和水域由渔业管理机构监管,并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业户)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渡口渡船的建设由州航务管理机构、县(市)交通部门按建设规划报县(市)政府批准建设,渡口渡船建设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申请县(市)海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报县(市)政府批准正式设置投入使用。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所设置的专门安全管理机构、专门人员)负责。全面落实渡口渡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四)非运输船舶(渔船、自用船、农业生产自用船)的非法营运专项治理工作由县(市)交通部门(航务管理机构)负责,渔业管理机构、乡(镇)政府配合共同治理,并分别按照已明确的安全管理职责全面落实非运输船舶“不载客”安全责任制。
(五)渔船船舶及渔船船员安全。渔船和船员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渔船必须进行登记,船员必须进行船舶驾操和安全生产培训。渔业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管,督促渔船船舶和渔船船员在规定的生产水域内航行作业。
(六)州、县(市)海事机构按照通航水域的统一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水上交通事故隐患挂牌督查督办、安全信息通报、违法公示、安全例会制度,督促指导行业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督促水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并帮助乡(镇)政府建立健全乡(镇)船舶管理档案、台帐及安全记录。
三、健全机构,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安全巡查制度,明确节假日、赶集天、群众婚丧嫁娶等特殊时段的水上安全管理措施;成立水上安全领导小组、及时进行调整充实。
(二)落实渡口渡船、船员、乘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渡口设置的申请及日常安全管理,落实渡口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根据《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渡口渡运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及安全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对其管理机构及专门人员的考核、奖惩制度。
(四)督促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组织开展乡(镇)船舶船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六)负责对船长10米以下的农用船进行检丈、登记、发证及驾驶人员的培训;根据《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乡(镇)非运输船舶载客和乡(镇)运输船舶超载超员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七)对乡(镇)运输船舶、自用船、农用船、渔船、趸船)的建造进行监管。负责向县级以上有关管理机构转报乡(镇)船舶建造申请,获准后方能允许建造,并建立乡(镇)船舶建造备案台帐。
(八)建立健全乡(镇)船舶管理档案、台帐及安全记录。船舶管理责任制档案、船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一年一档);渡口管理档案(一渡一档);船舶管理台帐、船舶变更管理台帐、船员管理台帐、渡口管理台帐、乡(镇)船舶建造备案申请表(一艘一表)、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记录、水上交通安全会议记录簿。
四、完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以海事部门为主,交通、卫生、航务、渔业、公安、安监、保险等部门参与,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水平,保障事故现场快速处置。
五、建立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水上交通各行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日常宣传教育工作,要制定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重点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水上交通安全基本常识。海事机构要切实履行水上交通统一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水上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六、强化监督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和涉水乡(镇)要建立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有关单位落实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及其成效纳入相关单位绩效管理;对不履行职责或出现监管不力的职能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交通 安全监管△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