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补充意见》(黔府发[2004]11号)和省政府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增量补贴管理的通知》(黔建房改通[2005]12号)的规定,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决定,现就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补充意见》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发放州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增量补贴。发放标准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为基数的30%;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为基数的40%。计发基数为职工全部工资总额扣除岗位津贴、通讯补贴和特种职业补贴。
二、对未购房改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从2006年7月1日起计发住房增量补贴。对已购房改房并在2006年12月31日前补交土地收益金并取得《房改房上市交易准入许可证》的职工从2006年7月1日起计发住房增量补贴。对在2007年1月1日后补交土地收益金,取得《房改房上市交易准入许可证》的,从得证次月起计发住房增量补贴。
三、对于未购房改房但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应按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兴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细则》(州府函[2000]46号)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后才能计发住房增量补贴。
四、州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增量补贴财政负担的范围按《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增量补贴标准的通知》(黔委厅字第[2005]17号)的规定执行。
五、州财政局和州房管局(房改办)共同制定州直单位职工住房增量补贴管理发放的具体办法。
六、从2006年7月1日起,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6%(缴存基数与增量补贴基数相同),超过的降到6%,低于的升到6%。原来由州财政负担的仍由州财政负担,原来由单位自行负担的仍由单位自行负担。在职职工补清土地收益金前,严禁支用住房公积金。
七、规范异地调动职工住房补贴。州内从各县调入州直单位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准的《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异地调动职工住房补贴的规定》(黔委厅字[2004]28号)执行。
八、规范房改房《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程序。根据省人民政府黔府发[2004]11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凭《房改房上市交易准入许可证》到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无偿换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九、严肃房改纪律,严格执行房改有关政策规定,严禁房改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有违反的由监察部门查处。
附:
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增量补贴管理的通知》(黔建房改通[2005]12号)
2、《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增量补贴标准的通知》(黔委厅字[2005]17号)
3、《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异地调动职工住房补贴的规定>的通知》(黔委厅字[2004]28号)
4、《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苦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房通[2005]306号
5、《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补充意见》(黔府发[2004]11号)
6、《兴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细则》(州府函[2000]46号)(摘录)
7、《黔西南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增量补贴申报审批管理办法》(州财政[2006]9号)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
领导小组办公室
住房制度改革
黔建房改通〔2005〕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增量补贴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地房管局(建设局、房改办):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增量补贴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要求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补充意见》(黔府发[2004]11号)规定,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对增量补贴进行专户核算,加强管理。
二、各地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合理确定各单位为职工缴交的增量补贴比例,在职职工比例不超过30%,离退休职工比例不超过40%。
三、缴存增量补贴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到3倍,且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依据增量补贴缴交比例和基数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当年最高月缴额,并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省房改办备案。
五、各地增量补贴缴交比例和基数超过上述规定的,一律予以下调。
六、请各地依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于7月底前报省房改办备案。
贵州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六月八日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通知)
黔委厅字〔2005〕17号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提高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增量补贴标准的通知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就提高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增量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增量补贴标准
从2005年4月1日起,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正厅级以下(含正厅级)在职干部职工住房增量补贴标准由原工资总额的20%提高到30%,离退休人员住房增量补贴标准由原工资总额的20%提高到40%。省级干部的标准(40%)维持不变。
二、省财政负担范围及原则
1、行政单位在职和离退休干部职工的增量补贴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2、无收入的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干部职工的增量补贴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3、有收入的事业单位(主要指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所等)离休干部的增量补贴由省财政全额负担,其他人员的增量补贴省财政负担50%。
4、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增量补贴由省财政全额负担,退休干部职工增量补贴省财政负担50%,在职干部职工的增量补贴省财政不负担。
以上财政负担住房增量补贴以外的不足部分,由单位从其收入中自行解决。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5月12日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通知)
黔委厅字〔2004〕28号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异地调动职工住房补贴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地区党委和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部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异地调动职工住房补贴的规定》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5月17日
(此件发至地厅级)
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
关于规范异地调动职工住房补贴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03]13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省异地交流任职、挂职干部和引进人才住房问题的通知》(黔委厅字[2002]2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补充意见》(黔府发[2004]11号)的精神,为帮助异地调动职工解决住房困难,规范异地调动职工住房补贴工作,在一户职工只能享受一次房改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对异地调动职工在调入地需购买住房时,经当地房改部门核准后,可发给一次性地区差额补贴。具体规定如下:
一、从无住房存量补贴或住房存量补贴低的地区调入有住房存量补贴或住房存量补贴高的地区的职工,在调出地未购房改房,或已按当地房改政策购房并办理了《房地产市场交易准入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在调入地需购住房时,按调入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时该职工的工龄、职级及补贴标准测算住房存量补贴额,扣除其在调出地已享受的住房存量补贴额后,由调入地一次性发给职工。职工在调出地所购房改房,由其自行处理。
二、在无住房存量补贴地区之间调动的职工,凡已按调出地房改政策购房的,一律按调出地房改政策执行。若职工需在调入地购房,调入地应优待提供面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省外调入我省的职工,在调出地已按房改政策购房或享受了住房补贴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地区差额补贴;在调出地未按房改政策购房的或未享受住房补贴的,可参照调入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中住房存量补贴的标准计算并发给一次性地区差额补贴。
四、发给一次性地区差额补贴的资金渠道为:对目前有预算外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在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后,由同级财政解决;无预算外资金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各单位向同级财政申请解决;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向同级财政申请给予差额补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解决。企业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资金自筹。
五、以上规定适用于各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在册职工。
六、本规定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贵 州 省 建 设 厅
贵 州 省 财 政 厅 文件
人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黔建房通〔2005〕306号
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房改办、财政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市、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贯彻执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作出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指导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使用等业务,精简所需提供的各项有效证明材料和审批程序,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公告和宣传,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和使用效益。
二、单位和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各自不应低于5%, 原则上不高于12%。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提出合理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严格履行《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程序。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并于2005年9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报省建设厅。未依法缴交公积金的地区和单位,应立即建立公积金缴交制度。
三、房价收入比四倍以上的城市,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增量补贴的,应尽快同住房公积金分户,建立职工增量补贴账户,进行独立核算,在购房职工未补清土地收益前,公积金、增量补贴归集余额严禁支取作他用。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倍,且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交基数超过3倍的,从2005年6月1日起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各地要依据上述对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和基数的规定,制定本地区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额,并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省建设厅备案。
五、单位为职工补交以前欠缴 (包括未缴和少缴) 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各年度经审核同意的缴交标准分段补缴。若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可依据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六、各地应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及增量补贴的覆盖率,积极主动的为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提供服务,为其办理缴交、使用提供方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和互助性。
七、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认真分析所管资产的构成情况,测算资金的盈亏平衡点。扭转重归集,轻使用和管理的观念,克服开办个人抵押贷款成本高,利率低,风险大的认识误区,充分利用各种允许的金融工具运作资金,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
八、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 利用各种手段追回欠款,绝不允许发生新的挪用。
九、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不良贷款风险防范、分散机制,确定合理的贷款投放结构,积极尝试引进置业担保、商业保险和房地产公司给购房职工提供阶段性的连带责任保险。
十、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同受委托银行签定规范、公平、合理的委托合同。督促并与受托银行共同建立放贷与收贷连动制度,加强贷后跟踪管理和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力度,杜绝呆、坏账的发生。
十一、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自觉接受包括舆论媒体监督在内的社会监督,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告公积金的缴交使用情况。
各地要从健全机构、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提高使用效益、简化办事程序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抓好《指导意见》的贯彻实施。在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厅联系。
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
黔府发〔2004〕11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补充意见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 , 各地区行署,各县 (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自《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黔府发〔1998〕40号)下发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积极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全省基本完成了住房从实物分配到货币化分配的过渡,基本形成了以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相结合的住房体系,在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同时,带动了个人住房消费,为拉动内需、加快我省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补交土地收益有关政策,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管理
(一) 职工在2004年9月30日前按所在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的规定补交了土地收益的,享有自由上市及收益权。2004年10月1日以后再补交土地收益的,需对其应补土地收益额加计利息。应补土地收益额 = 〔职工购房所处地段住房价格× (1 一年折旧率×折旧年限 ) ×所购房面积〕一〔原购房款× (1+i)n 十夫妻双方的存量补贴十增量补贴〕 ( 职工也可用住房公积金缴纳应补土地收益额 ), 其中 i=15%, 为投资收益率;n为购房年限,计算至各地货币化分配方案实施时。加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利息 = 应补土地收益额× (I × N) 。其中I为公积金贷款月利率 (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近期按 3.3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