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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 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州府办发〔2009〕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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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全面实施农村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黔西南州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2009年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州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州府发〔2007〕26号),为顺利实施全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0年1月31日前,在全州范围内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县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行补差救助,基本形成政策完善、标准合理、资金落实、管理规范的农村低保工作格局和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长效机制,实现“应保尽保”。
——2009年11月20日以前,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出台实施办法或方案,健全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09年11月25日前,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对农村低保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制定出合理的保障标准,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州民政局。
——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申请人家庭收入核查以及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
——2010年1月31日前,全面完成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兑现工作。
二、保障标准的制定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须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公布后执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
三、保障对象范围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对收入低于保障标准以下的农村贫困家庭要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以户为单位进行保障。
四、保障对象数量的调控
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要有效保障符合条件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鼓励劳动自救、勤劳致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要坚持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社会互助、稳定土地政策相结合,又要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和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性补助措施相衔接。凡能通过落实临时救助、就业帮扶等措施可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农村居民,不应纳入保障范围。
县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履行审批机关职责,加强对乡(镇)、村调查审核工作的指导,严把审批关。既要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又要杜绝将不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五、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农村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提出申请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同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评议、公示
1.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村民委员会受理本村居民提出的申请。
2.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
3.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要时可先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评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初步确定其家庭收入情况。
4.将申请人家庭收入核查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审核、评议、公示
1.乡(镇)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在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后,采取邻里走访和入户核查等办法,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2.召开乡(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小组会议,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3.将审核评议情况和拟定对象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3天。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示、发证
1.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和重点调查工作。
2.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确定申报对象是否符合条件、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以及补助水平。
3.委托乡(镇)、村民委员会在政务(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发给《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次季度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本人,并告知原因。
六、申请人家庭收入核查
科学、合理地测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是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收入核查内容、标准和程序,统一制定的表格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并切实做到“一户一表”。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采取简便易行的办法。根据核查汇总的农村贫困人口数据和可筹集保障资金总量等因素,立足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在调查了解申请人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明显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的基础上,结合村民的民主评议意见,确定其是否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以及补助资金金额。
七、补助水平的确定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按照审核审批确定的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与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中的老年人、重残人员、患重大疾病人员、在校学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的女孩以及独生子女家庭、单亲家庭等特殊困难对象,可按其核定的家庭季度人均补助金额的基础上按规定增发救助金额。
八、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由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按季度组织发放。不得以实物救助冲抵最低生活保障金,也不得抵扣、代扣各类欠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社会化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账户,并按照贵州省民政厅、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等金融机构《转发民政部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关于免收代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费用的通知》(黔民发〔2007〕2号)要求,规范相关服务工作。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机构工作人员要在领取证上如实填写发放记录,保障对象本人以恰当方式予以确认。对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保障对象,可经本人委托由他人代领或由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派工作人员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九、保障对象的管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证件管理,每户一证。保障对象家庭凭《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产煤地区基本生活用煤补贴、地方制定的各类优惠政策措施,申请享受农村医疗救助。《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由省统一印制,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编号核发。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季度审核一次,各地也可以结合实际调整审核时间,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查核实。审核要按照保障对象的审批程序进行,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经核实家庭收入达到或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乡(镇)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应将取消保障待遇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终止保障待遇,委托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并书面通知本人,收回《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交县级民政部门统一销毁。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保障待遇,并追回已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备案制度,救助档案要做到一户一档,实行保障对象档案微机管理,将保障对象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输入微机。实行保障情况统计季度报告制度,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将保障对象落实情况按季、半年、年度报表于季、半年、年度次月15日以前上报州民政局。
加快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并注意整合和运用各种现成的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十、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省、州、县三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并体现对财政困难地区的重点扶持,现阶段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将全州9个县(市)、顶效开发区划分类别。省级承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所需资金的80%,州县承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20%。全州共分为两类地区:一类地区为兴义市、兴仁县、普安县、贞丰县、顶效开发区,二类地区为安龙县、晴隆县、册亨县、望谟县。一类地区所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省级承担80%,州级财政承担3%,其余部分由县(市)承担;二类地区所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省级承担80%,州级财政承担承担的5%,其余部分由县级承担。州将根据有关因素的变化对地区类别划分和补助比例适时作出调整。
目前,根据省政府的安排,年人均补差为488.98元,资金按上述比例承担。县级财政要将地方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总量纳入财政预算,除省级和州级按贫困人口基数匹配以外,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
(二)资金管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补助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会保障资金补助专户”下设置“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分类明细帐,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县、乡两级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各保障金发放点还应设立保障对象个人台帐;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督、检查。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际需要,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财政部门要按照用款计划及时拨付,确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十一、保障落实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低保是一件惠及民生的大事,是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重要举措,必须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领导,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民政、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统计、物价、审计、扶贫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进农村低保工作全面实施。
(二)工作机构和人员保障
各级要根据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加快建立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需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和队伍。县级政府是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尤其要有充足的人员保障。要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地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调整、充实。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面对千家万户,从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到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每一个环节工作量都很大,落实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工作任务也相当繁重。要适应新时期农村工作特点,合理调配和安排人员力量,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充实社会救助力量。要充分调动和积极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真正落到最需要的困难群体身上。
(三)工作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需要,安排本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并确保足额到位。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内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对下级民政、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督促,共同做好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项工作。民政部门要同时将这项工作列入民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指标,重点考核。
各级统计、物价部门要加强与民政部门配合,切实履行职责,会同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情况适时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各级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对农村低保工作要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查处,绝不姑息;对以权谋私、扰乱农村低保工作正常秩序的,要按规定从重处理,该撤职的要撤职,坚决严厉惩处;对因工作不力给整个农村低保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该地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要将有关政策规定和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结果、实际补助水平等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各级民政部门、乡(镇)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应设置农村低保热线电话,方便群众咨询,反映诉求。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主题词:民政 农村低保 实施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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