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府发[2004]26号
晴隆、普安两县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镇宁至胜境关高速公路(黔西南段)是国家规划建设的上海至瑞丽国道主干线在我州境内的重要路段,是国家和省在我州的重点建设项目。为依法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镇宁至胜境关高速公路(黔西南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一日
镇宁至胜境关高速公路(黔西南段)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镇宁至胜境关高速公路是国家规划建设的上海至云南瑞丽国道主干线在我州境内的重要路段,也是国家和省在我州的重点建设项目。为了顺利开展镇胜高速公路的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镇胜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黔见办第577号)及省国土厅省交通厅(黔国土资函[2004]32号)和省交通厅(黔交函[2004]18号)的审核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州的实际,现对镇胜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和地上的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提出如下方案:
一、征地补偿:详见附件一(表一至表二)
二、建筑物、构筑物、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二(表一至表八)
需要现场确定补偿标准的拆迁项目,由州、县征地拆迁办公室会同用地单位并聘请有关部门参加,到现场对具体拆迁补偿项目进行评估,确定补偿办法和标准。
三、拆迁安置
1、拆迁安置用地,按照“分散安置为主,集中安置为辅”的原则,由县征地拆迁办因地制宜进行安排;
2、分散安置的拆迁户和单位,发给原宅基地补
偿费、搬家费及住房周转费,自行安置。
3、确需集中安置的宅基地补偿费由县征地拆迁办统一掌握使用,用于解决征地及安置(通电、通水、通路、平整场地等)发生的费用。
4、安置用地必须执行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能用劣地的不用好地,尽量少占耕地。被拆迁单位(户)要合理用地,不得浪费。
安置用地免缴土地管理费、耕地恳复费、土地使用证办证费。
四、供电、广电、电讯及农业灌溉设施拆迁补偿,按省州、县不同权属范围办理。
(一) 补偿项目
1、电力设施拆迁:包括高、低压线路及变电设施等。
2、广电设施拆迁:包括光缆、电缆线路等。
3、电讯设施拆迁:包括电信、移动、国防、联通的光缆、基站和电话线路等。
4、农业灌溉设施拆迁:包括各种类管道渠道,提灌工程设施等。
(二)拆迁补偿原则
1、特事特办的原则:州县征地拆迁办公室和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到现场,对需拆迁的项目确定具体的拆迁和补偿方案。
2、分级负责的原则:国家和省级管理的供电、广电、电讯设施,主要由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负责补偿兑现工作;市(州)级管理的供电、广电、电讯设施的拆迁由市(州)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办理补偿兑现工作;县、乡(镇)管理的供电、广电、电讯及农业灌溉设施由县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办理补偿兑现。
3、标准统一的原则:按照黔府专议[1998]40号文件规定的补偿原则办理。
(三) 补偿方法
1、由被拆迁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材料列出材
料预算明细表,经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审核批准后,给予补偿。
2、拆迁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与被拆迁单位共同核准拆迁数量、材料型号,列出清单,经双方签字认可后上报征地拆迁办公室。征拆办配合项目业主聘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现场核实处理。
3、协议签订后,拆迁项目所需补偿费用,应及时拨付到位,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兑现,被拆迁单位按要求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拆迁。
附件一: 表一:镇胜高速公路(普安县)征地补偿标准 表二:镇胜高速公路(晴隆县)征地补偿标准
附件二: 镇胜高速公路(黔西南段)建筑物、构筑物、零星林木拆迁补偿标准(包括表一至表八) 黔西南州镇胜高速公路征地 拆迁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一日
附件一:
镇胜高速公路(普安县)征地补偿标准
表一
|
序号 |
地类名称 |
年产值
元/亩 |
补偿倍数 |
补偿标准
元/亩 |
|
1 |
水 田 |
650 |
19 |
12350 |
|
2 |
菜 地 |
800 |
19 |
15200 |
|
3 |
旱 地 |
550 |
16 |
8800 |
|
4 |
甘蔗地 |
1100 |
12 |
13200 |
|
5 |
鱼 塘 |
800 |
19 |
15200 |
|
6 |
园 地 |
550 |
13 |
7150 |
|
7 |
经济林地、苗圃 |
550 |
13 |
7150 |
|
8 |
有林地 |
550 |
11 |
6050 |
|
9 |
灌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 |
550 |
8 |
4400 |
|
10 |
建设用地 |
550 |
16 |
8800 |
|
11 |
未利用地 |
550 |
4 |
2200 |
注:1、以上补偿倍数为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2、青苗补偿费按水田650元/亩、菜地800元/亩、旱地550元/亩进行补偿。3、其中,宜林荒山荒地属于未利用地,按未利用地进行补偿;茶园、葡萄园属于园地,按园地进行补偿;建设用地原则上按旱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对集中安置确需占用水田、菜地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交通厅共同审查同意后,据实补差。
镇胜高速公路(晴隆县)征地补偿标准
表二
|
序号 |
地类名称 |
年产值
元/亩 |
补偿倍数 |
补偿标准
元/亩 |
|
1 |
水 田 |
880 |
14 |
12320 |
|
2 |
菜 地 |
1000 |
16 |
16000 |
|
3 |
旱 地 |
750 |
12 |
9000 |
|
4 |
甘蔗地 |
1100 |
12 |
13200 |
|
5 |
鱼 塘 |
1000 |
16 |
16000 |
|
6 |
园 地 |
750 |
10 |
7500 |
|
7 |
经济林地、苗圃 |
750 |
10 |
7500 |
|
8 |
有林地 |
750 |
8 |
6000 |
|
9 |
灌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 |
750 |
6 |
4500 |
|
10 |
建设用地 |
750 |
12 |
9000 |
|
11 |
未利用地 |
750 |
3 |
2250 |
注:1、以上补偿倍数为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2、青苗补偿费按水田880元/亩、菜地1000元/亩、旱地750元/亩进行补偿。3、其中,宜林荒山荒地属于未利用地,按未利用地进行补偿;茶园、葡萄园属于园地,按园地进行补偿;建设用地原则上按旱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对集中安置确需占用水田、菜地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交通厅共同审查同意后,据实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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