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府发[2004]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路客运和货运行业的税收管理,堵塞漏洞,促进公路客运和货运行业协调健康发展,确保交通运输业的各项税收及时入库,现就加强我州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在我州境内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运和货运的单位和个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运输业各项税收,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公路客运发票和货运发票为合法记帐凭证。
二、运输行业各项税款实行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农机等部门给予协助配合。
三、凡从事营运的各种车辆(包括挂靠、承包车辆),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年检及营运手续和缴纳各种规费之前,必须先缴纳各项税款,凭税务机关的完税凭证和完税证明通知书,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农机等部门方予办理其他有关营运手续。对未缴纳税款者,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农机等部门要督促其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否则不予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年检、监理、营运等有关手续。
四、对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偷税、抗税的营运单位和个人,或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但有偷税、抗税行为的营运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要依照有关法律程序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交警、运管、农机和公路治安巡逻民警在路检时,有权对这类车辆进行查扣,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五、税务、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我州交通运输业的各项税收征管工作,防止税收流失,确保交通运输业的各项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税收 征管 通知 抄 送:州委办、州人大常委会办、州政协办、州纪 委、州法院、州检察院。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5月13日印发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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