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府发[2004]3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州煤矿企业排污费征收存在着渠道不畅、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为理顺关系,严格执行《贵州省煤矿企业煤炭产品税费管理法》,经州人民政府2004年4月21日常务会议决定,现将我州煤炭产品排污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加强对煤矿企业的排污费征收工作,保证“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
二、煤矿企业排污费的征收,环保部门是征收主体,若需煤炭管理部门代征的,由环保部门出具委托,所代征的排污费由环保部门使用《排污费专用收据》或《排污费缴款书》按月进行结算,并按照《黔西南州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州府办发[2003]124号)文件确定的1:1:1.5:6.5的比例,通过人民银行进入“7001科目”分别解缴各级财政。
煤矿产品排污费征收标准,必须严格执行《贵州省煤矿企业煤炭产品税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原煤1.20元/吨,焦炭由环保部门按焦炭企业排污量核定征收,不得擅自制定收费标准。
三、州、县市财政、审计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排污费征收工作专项检查,如有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贵州省煤矿企业煤炭产品税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按照中共贵州省纪委、贵州省监察厅《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煤炭 环保 收费 抄 送:州委办,州人大常委会办,州政协办,州纪委, 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5月13日印发 (共印8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