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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煤炭矿业秩序的通知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点击:619 发布时间:2004-5-21 15:31:37


州府发[2004]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州煤炭矿业秩序,合理保护和开发煤炭资源,促进我州煤炭产业健康发展,保证“依法、有序、规模、安全”办矿,州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开展全州煤炭矿业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煤炭矿业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州人民政府设立整顿和规范煤炭矿业秩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州长主持,州煤炭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经贸局、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工商局、州环保局、州法院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研究、解决煤炭矿业秩序整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整顿和规范煤炭矿业秩序,有证矿由州煤炭局牵头,无证非法开采煤矿由州国土资源局牵头,其他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各县市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并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工作组,负责对本地区煤炭矿业秩序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实施。

  二、主要任务
  一是进行全面清理并登记造册,对煤矿矿山的资源情况、生产情况、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二是依法清理和整治不合格矿山,严厉查处非法盗采国家资源违法行为,并依法没收其产品和非法所得;三是进一步规范办矿程序。

  三、时间安排及工作步骤
  整顿和规范我州煤炭矿业秩序分三个阶段进行,按以下步骤实施:

  第一阶段:5月1日-6月30日,组织力量,全面调查。各县市要认真分析本地煤炭矿业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展开调查,调查过程中要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第二阶段:7月1日-8月31日,集中力量,依法查处。对煤矿非法开采、违法生产等违法活动和管理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要组织力量进行专项查处,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严格依法处罚,该没收违法所得的要没收,该罚款的要罚款,该吊扣证照的要吊扣证照。对管理机关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该纠正的要纠正,该追究责任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阶段:9月1日-10月30日,组织验收和阶段总结。各县市要在9月5日前进行自检和阶段总结,并将整顿和规范情况书面总结报州政府办公室。总结中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分析,查找原因,找出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一步使煤炭矿业秩序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四、整顿内容和重点
  (一)整顿和规范有证矿:一是检查煤矿“一通三防” 情况。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经整顿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不能恢复生产。二是对越层越界开采煤矿,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三是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落实到位。四是督促各煤矿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完善各项安全设施,提高煤矿综合管理水平。五是要加强对瓦检员、安检员等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持证上岗率必须达到百分之百,达不到的不能生产。六是所有矿井必须做到持证生产、合法生产。对新建矿和证照不全的煤矿,必须办齐五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才能生产。

  (二)取缔无证非法煤矿:一是对非法开采、盗采国家资源构成犯罪的煤矿业主,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执法,根据有关法律,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二是严格按照国办发[2003]58号、黔党发[2003]17号文件规定,凡县 (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 四个一律关闭”应关却未关的煤矿,对县(市)、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三是无证非法煤矿发生事故,除对煤矿业主进行从重处罚外,要严格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的领导责任。四是对参股办矿(无论有证或无证煤矿)或为无证非法煤矿充当保护伞的机关干部,由监察部门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遗留问题煤矿:一是对2001年12月30日前各县市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确定的214户换发采矿许可证和2003年各县市政府补报煤矿采矿许可证换证名单(54个)内的煤矿,经清理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煤炭开发规划》,不影响大矿建设,已具备煤矿生产验收条件的煤矿,按照黔煤行管字[2003]370号《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后,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二是各县市的原农村生活自用煤矿,严格按黔府办发[2003]7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全州所有农村家庭生活自用煤矿全部停止生产。 凡不符合当地煤炭开发利用规划的矿井,一律予以关闭。符合规划的,按开办煤矿的规定和程序完善有关于续,并按《贵州省小煤矿深化整治验收办法》进行整改,经省级验收合格,颁发有关证照,持证生产。验收不合格的予以关闭。三是对过去存在一矿多井的煤矿,如因地质条件和开采技术条件限制,不能形成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未经验收的矿井,要按照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程序,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但一矿多井必须是一个采矿权人,一个法人代表,坚决防止出现假企业。

  (四)规范新建煤矿办矿程序:一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国家现行煤炭产业政策、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家对煤矿建设项目的有关管理制度、程序和规定。二是对新建煤矿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型煤矿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发[2004]4号)要求,严格办矿程序,各县市要把好关口,严禁违法违规办矿。对出现违规操作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是新设煤炭探矿权必须在省国土资源部门的全省煤炭矿产地采矿权招拍卖挂牌年度计划内,不在计划内的不得审批。四是煤矿建设项目法人必须具有建设相应规模煤矿所需的资本金。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 。其余资金不足部分,应有金融部门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资金贷款承诺或其他相应的融资证明、协议等。五是煤矿项目应严格按照核准的煤矿工程设计组织施工建设和生产。六是各县市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搞好《矿产资源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分别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严格按照规划进行煤矿项目建设,不符合规划的矿井一律不准建设。七是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井,要尽快完成可研、设计、安全专篇,完善各项安全设施,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再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国土资源部门次年不予其采矿许可证年检。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煤炭 秩序 整顿 通知     
抄 送:州委办,州人大常委会办,州政协办,州纪委,
    州法院,州检察院,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4月26日印发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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