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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点击:600 发布时间:2004-5-21 15:29:32


州府发[2004]2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

    2004年1月9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是新时期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决定》再一次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关注。为全面贯彻《决定》各项要求,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目前我州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但我州安全生产形势仍十分严峻,从2000年以来连续几年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均大幅上升。生产安全事故居高不下的原因,从主观方面讲:一是部分县、乡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能正确处理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二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还很薄弱,一些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现象时有发生,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有的甚至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三是近年来,部分机动车主及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非法改装车辆,车辆超速及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客观方面:一是我州经济发展水平低,安全生产投入十分有限,历史欠帐多;二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条件差,道路状况差,坡陡弯急路面窄,近年来机动车增长较快也给交通安全管理带来许多新的问题;煤矿瓦斯含量高,地质构造十分复杂,加上煤炭产业集中度低,小煤矿比例大,容易引发煤矿安全事故,特别是瓦斯和透水事故;三是从业人员文化素质低,缺乏基本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四是不顾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具备,盲目扩大生产;五是农村用火用电增多导致不安全因素也随之增加,城市消防基础设施薄弱,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施不到位。这些主客观方面的因素,决定了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一定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经济建设和安全生产的同步发展。

  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安全生产法》和《决定》,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强化政府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继续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夯实基础;努力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继续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安全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实现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绝对量和相对量逐步下降,全州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争取2004年全州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重大事故起数,在2003年基础上分别下降30%、25%、50%,杜绝特大事故发生。道路交通、矿山、消防等重点行业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控制,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火灾事故按产值死亡率及经济损失率等指标实现逐年下降。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齐心协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2004年,县、乡两级政府要切实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支持督促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指标,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全面落实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并具体抓好落实。

  政府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切实加强对本系统内重点部位、重点单位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监督检查,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最大限度地消除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到管理规范,执法严明,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水平。

  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依法履行各项职责: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把责任落实到基层、班组以及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各个方面,形成完善有效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二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三要依法保障必须的安全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标准;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必须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把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预算,不欠新帐。四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五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继续深化道路交通、煤矿、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水上交通运输、非煤矿山、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持续不懈地抓下去,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管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进一步贯彻全国道路交通安全会议精神,做好“五整顿”和“三加强”工作;加大运输车辆的源头管理力度,严把驾驶员培训关、考试关和发证关;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严格实行车辆进出站例检制度;加大对达到报废期限的机动车、农用车、拖拉机的监管力度,按有关规定强制报废;加大对高等级公路车辆超速、国省道主干线公路及县乡公路车辆超载和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的监控力度,坚决制止各种严重交通违章行为。加强对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的整治,尤其是对乡、村道路存在的危险路段及事故多发点、段,一定要加以改造,确保农用车及拖拉机的安全行驶,农用车和拖拉机在乡村道路上的交通安全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县级政府对集贸市场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对已形成的马路市场要重点整顿治理,在2004年内搬迁,防止占道经营引发重特大事故。

  继续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三级以下公路要设置“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等标志,并合理调整客运车辆发车时间,加强路面管控。

  加快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工作的进度:在高速和高等级公路行驶和超长途(800公里)行驶的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旅游车辆必须在2004年上半年安装完毕。其他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城市出租车2005年安装完毕。2005年开始对其他车辆进行试点安装。对未在规定范围和时限内安装行驶记录仪的车辆,公安部门不予年审。

  (二)煤矿安全整治。今年,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点在兴仁、晴隆等五个产煤县,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深入进行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整治重点是“一通三防”的设施、装备、投入、人员及管理到位情况,防治水害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规章制度的编制和落实情况。2004年6月底前未安装瓦斯检测监控系统且未正常投入运行的煤矿,一律实施关闭。

  整治工作中要督促指导煤矿加强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发挥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作用。同时要做好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网络系统建设的准备工作。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包装物(容器)生产单位的安全评价,经评价划为C类、D类的应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普查、建档。建立和完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加强监督执法,凡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企业,一律取缔并予处罚。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从业单位,要坚决关闭。

  (四)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以落实各级消防责任制为切入点,巩固和发展“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单位负责、消防监督、群众参与”的消防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公安、消防、文化、工商、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和联动,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人员密集场所,要采取措施,立即停业整改。不具备消防安全设施的建(构)筑物不准投入使用。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的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和组织开展演练。加大农村和社区的防火安全工作力度,建立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建立消防管理组织和义务消防队。农村村寨要结合“人畜饮水”、“沼气”等工程的实施,改变用火习惯,减少农村火灾的发生。同时应将火灾隐患危险性大、整改难度大的单位,列为重大火灾隐患立项整改单位,督促整改。通过专项治理,集中整治一批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环境。严格执行森林防火管理责任制,严防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维护生态安全。

  (五)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建立完善以企业(船主)为生产责任主体、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交通及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为重点、海事部门监管为保障的水上交通管理机制。继续加大对“三无船舶”的打击取缔力度。地方政府负责渡口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经改造后的渡口达到“六个一”的管理要求。在重点水域,加强对主要通航河流和风景旅游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继续把好客船经营资质关、船舶检验关、船员任职资格关,对自用船实行“村管人、乡管船、海事管现场”的办法;针对重点时期及各个季节特点以及船舶和人员活动规律,做到源头有人抓,现场有人管;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明确责任和落实整改。

  (六)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监管一字[2003]152号)精神,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一是继续依法取缔和关闭各类非法非煤矿山;二是继续开展非煤矿山的安全评估,2004年达100%。对经评估划为C类的限期整改,划为D类的停产整顿,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评估标准》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三是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对非煤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非煤矿山企业的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矿山安全进行安全评价,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活动。

  (七)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督促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继续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厂点。抓好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销售领域的清理整顿,对违规者依法进行查处。2004年完成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估,实施分类指导,重点监管。

  (八)特种设备安全整治。继续深入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加强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开展汽瓶和工业压力管道普查登记工作。

  建设、旅游、电力、林业、教育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整治,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继续加大工作力度,落实责任,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安全投入计划,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用于事故隐患整改、教育培训,更新落后的、危险性大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

  严格市场准入,强化源头管理。各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性较大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各安全许可部门要尽快建立审批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安全许可实行“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条例》规定的安全许可部门应在2004年完成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工商、文化、旅游、公安、卫生等部门在发放有关证照时,应将国家规定的安全许可证作为前置条件,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发放有关证照。强化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识别危害的能力,做到“三不伤害”。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经营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2004年全州危险性较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率要达100%。

  五、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

  (一)2004年,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按《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充实力量,切实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职责“四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按照州政府的要求,做好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的建设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全州性的安全大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主要以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县市为主,结合全州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和事故发生情况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州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督查。各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认真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采取坚决措施进行整改,严防检查走过场。

  (三)严格执行黔西南州安全生产公开通报制度、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做到有举报、有追查、有结果。

  六、加大事故查处力度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黔西南州关于严格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加大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   意见  通知
抄  报:省安委会。
抄  送:州委办,州人大常委会办,州政协办,州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兴义军分区,兴义师专,州法
        院,州检察院,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       2004年4月21日印发
 
                                (共印20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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