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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州陈化粮销售处理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黔西南州陈化粮销售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点击:599 发布时间:2004-5-21 10:55:21


州府办发[2004]7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州陈化粮销售处理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黔西南州陈化粮销售处理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黔西南州陈化粮销售处理实施方案

    根据州府专议[2004]27号纪要和4月1日常务副州长张定书主持召开的对州级储备粮处理的会议精神,对我州州、县级储备陈化粮和商品周转陈化粮进行销售处理,这次计划处理陈化粮5700.78吨(均为原粮,下同),其中州级储备3810.78吨,各县委托拍卖1890吨(县级储备1703吨,周转粮1870吨)。为加强该批粮食销售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其处理原则和程序,确保此项工作规范有序、保质、保量地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销售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做好此批陈化粮销售处理工作,成立由州粮食局、州财政局、州农发行、州工商局、州计划局、州质监局,州监察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小组,由州粮食局牵头,负责研究协调陈化粮销售处理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粮食局,具体负责陈化粮销售处理、政策落实、核查及销售统计上报等工作。陈化粮销售处理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农民利益和粮食市场稳定,各级各部门要在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在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切实负起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做好我州陈化粮销售处理工作。

  二、销售处理计划安排
  此批陈化粮数量均为2004年4月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稻谷和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国粮发[2004]43号)统一组织鉴定确认的陈化粮。数量为5700.78吨,其中稻谷5513.78吨,玉米187吨。性质为州、县级储备粮、商品周转粮。陈化粮处理计划见附表。

  三、销售处理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一)陈化粮处理要严格遵守国家计委等五部门制定的《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计综合[2002]1345号)各项规定。陈化粮只能定向销售给饲料、酿酒、酒精生产企业。并限于本企业生产自用,严禁倒卖陈化粮;严禁超量购买陈化粮或代其他企业购买陈化粮;严禁倒卖、转让陈化粮购销合同;严禁粮食购销企业回购或参与倒卖陈化粮,此项工作监管由工商部门负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物品,并处以非法物品等值20%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严格审定陈化粮购买资格。凡参加购买陈化粮的省内企业,必须持有《贵州省陈化粮购买资格证》。资格证须有审查、审核部门同意参加陈化粮购买的意见,并根据购买批次实行一次一审制度。州内陈化粮资格审查和办证程序为: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送州粮食局、州工商局审核并签署意见,最后报省粮食局、省工商局批准后方能购买。同一年度内企业两次参加购买陈化粮,其资格由州粮食局和州工商局共同审查认定。省外饲料、酿酒、酒精生产企业须持有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陈化粮购买资格证》,方能参与我州陈化粮购买。

  《陈化粮购买资格证》只授予经营正常、遵纪守法、信誉较好的饲料、酒精、酿酒生产企业,各县市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资格证,并派员到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核实企业生产经营有关情况。如因把关不严,资格认定有失误的,要追究认定部门的责任。

  (三)陈化粮销售处理采取公开拍卖方式进行,拍卖过程遵循公开透明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销售。

  (四)陈化粮购买实行保证金制度。陈化粮必须限量购买,企业一次购买量不得超过全年消化量的50%,全年购买量不得超过全年粮食消化量。参加购买陈化粮的企业竞拍成功后须向州粮食局预交定额保证金,稻谷每吨收取160元,玉米每吨收取80元。

  (五)加强对履行陈化粮购销合同的监管。此批陈化粮的销售处理,由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必须通过公开拍卖,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及销售发票上必须注明“陈化粮”以及用途字样,否则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州工商局一份,由州工商局负责全过程监管。

  四、销售处理方式和程序
  (一)销售处理方式:此次全州陈化粮销售处理工作由州陈化粮销售处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委托正兴拍卖公司组织拍卖。对拍卖未能成交的陈化粮,由州协调工作小组另行安排处理。

  (二)销售处理程序:
  拍卖处理前,各县市粮食部门要对重新检验认定的陈化粮进行核实,提供所储粮食的存储地点、仓号、品种、数量、检验报告、入库时间、生产年度、粮食产地等相关资料,并与州粮食、财政、农发行、监察四部门组织集中扦样检查的结果核对无误后,将有关材料送州陈化粮销售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

  1、拍卖前,州陈化粮销售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通过报纸或其它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同时提供查看拍卖样品、标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2、拍卖及签约。竞买人持陈化粮购买资格证到州陈化粮销售协调小组办公室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拍卖工作按有关拍卖程序进行,竞买人按照要求竞拍出价,所拍卖陈化粮归出价最高者。拍卖成交后,购粮企业与储粮单位法人签订陈化粮购销合同,州粮食局在购粮企业的《贵州省陈化粮购买资格证》上注明该批实际购买数量,盖章确认。购粮企业将应补购粮款一次性打入州粮食局在农发行设立的陈化粮结算专户。

  3、此批陈化粮拍卖底价为0.50元/市斤,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销售,并在限期内按州政府要求将粮款足额上缴财政。

  五、有关责任和纪律要求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陈化粮销售的监管职责,对粮食去向的监管负全责,并将跟踪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协调工作小组。陈化粮的竞买资格及购销合同由粮食、工商行政管理局双方认可。

  (二)粮食出库后,销粮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陈化粮出库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同时将出库时间提供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凡陈化粮发货后,未能在一个月运抵合同标明到货地的(突发事件除外)一律按倒卖陈化粮处理。

  (三)农发行要按现行仓单管理办法,监督确保销粮企业按合同规定的仓号出库。

  (四)各县市要密切关注粮食市场动态,如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州粮食局、工商局、物价局等部门反映。

  (五)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陈化粮处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防止陈化粮处理过程中违法违纪的行为发生,保证我州陈化粮处理规范有序地进行。

  (六)此次陈化粮销售处理截止时间为2004年6月7日,财政对购销企业的利费拨补至5月31日止。粮食部门要做好陈化粮销售服务工作和信息收集反馈工作,陈化粮出库过程中,每10天上报陈化粮销售处理的有关情况和报表,陈化粮处理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将总结材料上报州陈化粮销售处理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

                      
黔西南州陈化粮销售处理
                         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农业 粮食 销售 通知             
抄 送:州委办,州人大常委会办,州政协办,州纪委,
    州法院,州检察院。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5月14日印发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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