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开放档案的方针,充分发挥档案的社会效益,达到档案资源全社会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参照《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特制定以下具体开放办法:
一、本馆馆藏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凡按有关规定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经州档案馆档案鉴定领导小组业务鉴定并报州档案局批准,现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开放全宗名称表到黔西南州档案馆获知)。未满30年的控制开放。
二、本馆寄存档案的开放,由寄存者或其合法继承者决定。如无合法继承者,其档案的开放由本馆按照本办法第一项办理。
三、本馆所有开放档案,均编入开放档案目录(控制开放的档案,目录有﹡号标记),利用者可通过手工或计算机检索。本馆开放档案以阅读原件、摘录原件方式和纸质复制件提供利用。本馆档案复制件载有本馆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利用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四、利用者利用开放档案,可到本馆查阅、摘录或复制,也可来电、来函咨询。本馆开放档案一律不予外借。
五、查阅手续,利用者到本馆利用开放档案,大陆中国公民须出示所在机构介绍信、工作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即可;港澳地区中国公民、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侨查取本人或其亲属历史证明,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即可。利用其它开放档案须通过大陆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本人供职机构介绍,向本档案馆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利用者身份,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持本人回乡证、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证件即可;外国组织和个人的利用手续按《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六、本馆保存的档案,利用者因需要摘抄、复制,可以在工作、生产中利用,可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利用,可以在研究著作中引用。但其公布权属于本馆,未经本馆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鼓励利用者向本馆赠送利用档案撰写的著作或其它学术成果。
七、利用者到本馆利用开放档案,须服从本馆安排,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违反者本馆视情况给予劝告或进行其它处置。利用者如损坏档案或有关设备,本馆可根据其价值令其赔偿,或给予其它处理。擅自公布或涂改、伪造档案以及盗窃档案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利用本馆开放档案,收取一定服务费用,收费原则、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馆编制介绍性的文字材料和检索工具,系统编辑出版开放档案汇编、汇集,更大范围地向社会提供利用。
十、开放地点:兴义市遵义路州政府大院黔西南州档案馆。手续办理:二楼管理编研科。开放时间:周一—周五上午8:00分—12:00分、下午2:00分—6: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在此期间需提供利用,可预约。
联系电话:0859—8700654 邮政编码:562400
黔西南州档案馆
二00八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