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晴隆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8〕103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县政府决定从4月22日至7月31日开展全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经研究,现将《晴隆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晴隆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开展好我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8]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督查目的
通过深入持久的督查行动,进一步促进国家和省、州、县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督查的形式和内容
(一)督查形式:督查行动由县安委办指导、协调,各乡(镇)政府、县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和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实际,在对督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的基础上,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督查要不少于1/3的乡(镇)。
(二)督查内容。综合督查主要内容是:各乡(镇)政府和县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8]103号)的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等。专项督查主要内容是: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标准等制订和贯彻执行情况。具体督查内容由县安监局会同县各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三、组织领导和形式
(一)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晴隆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县安委会主任林荣俊任组长、县机关事务局局长李辉,县安委会副主任、县安监局局长李松任副组长,县安监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国土局、县交通局、县建设局、县教育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煤炭(乡企)局、县质监局、县总工会、县农机中心、县气象局等单位负责人任成员,负责领导全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由李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督查行动日常事务。
(二)组织形式
1、配合和参与省、州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各乡(镇)政府、县各有关部门要抽调专人认真配合和参与省、州督查组开展工作。
2、开展全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1)由县安委办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煤炭(乡企)局、县交通局、县建设局、县总工会等部门成立综合督查组,对各乡(镇)、各行业(领域)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部署及落实情况进行综合督查。
(2)由县安监局牵头,会同县经贸局、县煤炭(乡企)局等部门对煤矿进行专项督查。
(3)由县安监局牵头,会同县国土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4)由县安监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5)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县交通局、县农机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路面监控和各项措施、标志标牌等警示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6)由县交通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对道路、客运、施工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设备等进行专项督查。
(7)由县建设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供水、公路建设管理、道路、桥梁、隧道等重要基础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8)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文体广电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对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隐患、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9)由县供电局牵头,会同县经贸局、县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对电力行业及其生产企业、单位等各类设备设施进行专项督查。
(10)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县供电局、县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对水利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1)由县农机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农机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2)由县国土局牵头,会同县气象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煤炭(乡企)局等有关部门,对易受暴雨、雷电、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危险区域(点)、企业、单位和场所进行专项督查。
(13)由县质监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4)由县林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林业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5)其他行业和领域也要立即组织开展相应的专项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政府、县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把这次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8]68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8]103号)要求,全面深入组织开展好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工作。
(三)对此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重视不够、督查效果差的,要作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严格考核。
(四)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在2008年4月24前将本单位自查实施方案报县安委办备案。
(五)各乡(镇)政府、县各有关单位制订的专项实施方案于4月23日前报县安委办备案,并于6月(7月、8月)2日前将前一阶段的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工作情况报县安委办。
县安委办联系电话:761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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