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3]3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03)13号)文件精神,按照《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坚持以政府组织、引导,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政府、家庭、集体及社会多方筹资,实现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适当兼顾小额费用为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切实帮助农村居民抵御因疾病带来的医疗费用风险,保障农村居民健康,有效解决农村居民看病贵、看病难问题,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指导原则
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2、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3、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三、目标任务
在2004年启动普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5年启动贞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2006年启动兴义市、册亨县、望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力争在2010年前全州各县市(区)全部参加合作医疗,群众的参合率以县为单位达到80%以上。
四、实施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作为减轻农民经济负担,帮助群众抵御疾病,关心群众疾苦,密切党群关系,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民心工程”来抓好抓落实。要切实加强对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及目标考核管理内容,建立健全合作医疗管理、监督机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资金管理,定期向人大及监督机构汇报工作,张榜公布资金的补偿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县市(区)政府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检查评估,及时总结,不断改进,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对影响或破坏合作医疗实施的单位及个人进行教育和惩处。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等进行广泛宣传,为实施合作医疗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党员、干部、青年等的宣传带动作用,各乡(镇)要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宣传实施合作医疗的目的、意义、方法,使之家喻户晓,提高农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和参与意识,让广大群众自愿参与合作医疗。
(三)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卫生部门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资金预算和资金使用监督与管理;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特困群众的医疗救助,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并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的个人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农业部门要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推广工作,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维护农民权益,协助监督好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促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做好国债资金安排的乡(镇)卫生院建设,并监督项目实施,按照要求,如期建成交付使用;扶贫部门要加大扶贫力度,按整村推进计划,在建设综合服务室中加强卫生室的建设;审计部门要把合作医疗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审计范围加强审计;物价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在农村文化扫盲工作中开展合作医疗知识宣传;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药品供应和药品监督网络建设,确保农民用上质量可靠、安全、有效的放心药品;编制部门要落实好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编制,使合作医疗试点有机构管事,有人员办事;人事部门应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工作或对口帮扶支援农村基层卫生机构;计生部门要按有关政策规定,确保计生家庭都能参加合作医疗;残联要引导,动员和组织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的扶助,确保应参加合作医疗的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资金筹措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要加强参合资金的筹措管理,各乡(镇)合管委要按照县市(区)合管委的安排,组织村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到农户家中收取参合金,以家庭为单位按实有人数(包括外出打工人员及中小学生)收取,并向参保农民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额收费票据》。村合管机构将收取的参合金统一上缴到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按规定时限统一划入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帐户。其中,参加合作医疗的五保户应缴纳的参合金由县市(区)民政局从特困救济资金或专项资金中适当解决;参加合作医疗的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户应缴纳的参合金由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适当帮助解决,各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纳入每年财政预算,并按参保农民人数由财政部门负责按时足额划拨到位。所有的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部存入到县市(区)合管中心开设的合作医疗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封闭运行,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扣留、截留,严禁借支、挪用、预支。县市(区)合管中心要定期向县市(区)合管委提交资金使用报告,合作医疗专项资金应接受县市(区)合监委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定期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实施步骤
l、工作准备阶段。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相关政策,组织成立相关机构,结合各县市(区)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各项规章制度、补助标准等;审定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并签订相关协议,规范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诊疗及收费、就诊减免、转诊、报销程序;准备收费票据,印刷相关表卡册、宣传资料等,
2、宣传收费阶段:充分发挥党员、共青团员、学生的宣传带动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标语、宣传动员大会等活动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由领导带队,组织合管办、包村干部、卫生院人员、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村民代表等进村入户,对合作医疗的目的、意义、政策,特别是国家增加补助的相关政策进行挨家逐户宣传,动员广大农民积极参加合作医疗。在农民自愿参合的前提下,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按标准收取合作医疗参合金,并及时将收取的参合金上交县市(区)合管中心专户;及时注册登记发放合作医疗证,并公布举报和投诉方式。
3、操作实施阶段:各试点县市(区)管理机构及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严格按程序及规章制度进行操作,实行医疗费现场减免报销制度,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及时进行调解,妥善处理。在各县市(区)合监委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各级机构实行透明管理,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改进管理措施。
4、巩固发展阶段。各试点县市(区)每年要开展合作医疗调查研究和评估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提出调整意见和改进措施,并报请合管委对实施方案进行修订,满足农民群众看病的需要。
六、其它:
1、各县市(区)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工作实施意见。
2、本方案由黔西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