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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昆高速公路(黔西南段)土地开发整理实施方案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点击:698 发布时间:2006-12-6 11:45:56


汕昆高速公路(黔西南段)土地开发
整理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支持汕昆高速公路(黔西南段)建设,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质量。根据《黔西南州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及县级规划,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新增耕地任务及安排

  (一)新增耕地任务

  县市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任务为:兴义1200亩、兴仁1600亩、普安1300亩、晴隆1500亩、贞丰1800亩、望谟1200亩、册亨1200亩、安龙3300亩。合计全州共13100亩。新增耕地任务的完成由各县市汕昆高速公路(黔西南段)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向州汕昆高速公路(黔西南段)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签订目标任务,按照州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完成任务。

  (二)工作安排

  1、州土地开发中心、各县市国土资源局或其下属土地开发中心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根据新增耕地任务结合州、县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按照8月7日工作会议安排着手进行踏勘选点,重点选择开发、复垦项目和新增耕地比例大的整理项目,尽快将项目可研等立项资料报送到州汕昆高速公路(黔西南段)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完成项目的立项审查(按《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单个项目超过州级批准权限的除外)后,由州国土资源局批复立项。10月15日前项目业主必须完成项目初设、预算并上报州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0月25日前组织完成审查及批复,同时根据经批复分批次拔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项目业主根据批复于10月底前完成项目工程招投标并督促中标单位组织实施。

  2、项目建设必须采取招投标制和工程质量监理制。项目业主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中标单位要加快施工进程,确保工程质量,2007年4月底前项目必须全面竣工。项目业主及中标单位及时编写完成相关竣工验收资料。项目竣工后,由审计、财政部门完成项目资金使用审计,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初验。

  3、县市国土资源局完成项目初验后,项目业主应按照初验要求及时进行整改,于2007年5月20日前向州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同时提交验收相关资料(文字资料10份,图件资料2份)。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7年6月10日前对申请验收项目组织完成验收工作,由州国土资源局、州农业局核定新增耕地面积和耕地质量等级,颁发新增耕地合格证书(按《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要求,单个项目超过州级权限的除外)。

  4、按《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要求,超过州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程序申报省国土资源厅立项(或备案)。项目竣工后按《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黔国土资发[2005]136号)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

  二、资金使用及管理

  (一)全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按4560元/亩的综合造价计算。州汕昆高速公路(黔西南段)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按项目综合造价的1%(即45.6元/亩)提取工作经费,用于州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办公费、旅差费、会务费等必须工作费用;提取项目综合造价的1%(即45.6元/亩)为项目资料审查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可研、初设、预算以及竣工资料审查和资金使用州级审计等相关费用;提取项目综合造价的3%(即136.8元/亩)为土地开发整理任务完成奖金,用于奖励土地开发整理任务完成好、工程质量高的县市国土地资源局、土地开发中心、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在此次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

  (二)项目综合造价的95%(即4332.0元/亩)的6%为县市国土资源局实施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的工作经费,其余部分为项目实施资金(包括前期费、工程施工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等),项目实施资金实行包干使用管理,超预算不予补助,节约部分归县市国土资源局,可用于开展相关工作费用。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可研、初设、预算经州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由州国土资源局批复后,州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即拔付项目综合造价的95%(即4332.0元/亩)的30%到县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工作,工程实施后按工程进度分批拔付资金,工程实施完成且经县市国土地资源局初验通过后,州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拔付总金额达到项目综合造价的95%(即4332.0元/亩)的80%,剩余20%待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由州国土资源局、农业局颁发新增耕地合格证后,按新增耕地面积计算一次付清。报省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参照报州立项的项目执行。

  (四)州财政局、州审计局要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管理,项目全面完成后(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由州国土资源局、农业局颁发新增耕地合格证后)要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审计,出具相关审计报告。

  三、相关要求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研、初设、预算以及竣工验收提交资料必须符合下列行业要求: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农用地分等规程》;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6、《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革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意见》;

  7、《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及技术要求》;

  8、《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

  9、《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

  10、《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

    11、《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二)项目业主必须按《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活动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5]60号)及相关要求进行招投标,按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有关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按要求提交标书、合同、施工单位资质、监理单位资质、工程监理日志、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及相关质量检测报告等。

  (三)项目竣工后,其农田水利工程、道路工程必须经县以上水利部门、交通部门等单位进行工程检测、验收及质量等级评定,并出具相关报告。

  (四)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经县以上财政、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五)项目竣工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和《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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