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黔西南州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黔西南州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
实 施 方 案
渡运作为重要的交通运输方式,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直接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2003年以来,我州虽然对水上交通安全进行了大规模的整治,但由于诸多原因,货船、渔船、农业自用船甚至“三无”船舶非法载客现象时有发生。渡口安全设施等级低、渡船质量低、渡工(船员)素质低的现象未得到根本改观,渡口渡船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未完全落实到位,存在着严重安全隐患。为规范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5]13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5]161号)以及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开展我州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管能力,立足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长效机制,推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全面加强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遏制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二、整治目标
通过本次活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非法渡运得以杜绝,渡口达标率达到90%以上,逐步建立起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乡镇渡口船舶,必须“三证一牌一线”齐全。即必须具有《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标明船名或船名牌,勘划载重线,配备符合规定的持证渡工(船员),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乡镇渡口船舶还必须办理《船舶营运证》方准从事渡运。
乡镇自用渡口船舶必须办理《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证书》后方准航行。禁止乡镇自用渡口船舶参加社会运输。
渡口码头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施,设置渡口标志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渡运路线等内容。
(二)按《贵州省渡口设置管理办法》规定,县市农业局、交通局、乡镇政府对乡镇渡口和乡镇农业自用渡口实行分类管理。达到设施完备,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管理人员到位,有效监管。
(三)船舶分类明确,管理台帐健全,管理责任到位,安全责任签状率达100%。
(四)非法渡运杜绝。
(五)各乡镇渡口通过整治要达到“六个一”标准。即:“一处合格渡口、一艘好渡船、一项硬责任、一个好渡工(船员)、一条好措施、一套全资料”。
三、整治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专项整治工作以县市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交通、安监、农业、畜牧、旅游、公安等部门及有渡口、渡船乡镇政府参加,形成全州上下联动、各负其责、各施其职、密切配合、责任措施到位的专项整治工作机制。
四、整治对象
全州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他船舶,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法运输船舶。
五、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点多、线长、工作任务重,为加强对本次整治活动的领导,州成立渡口、渡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全州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和验收。名单如下:
组 长: 李 智 州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 褚万霖 州交通局副局长
华 雄 州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 景 峰 州地方海事局副局长
李明荣 州农业局副局长
覃黔平 州畜牧水产局副局长
王 军 州旅游局副局长
岑义富 州公安局副县级侦察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交通局,景峰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电话(传真):3222284、3115726
六、整治步骤
第一阶段(2005年10月10日——12月31日):为宣传动员调查、摸底阶段。
按照治理整顿的重点及内容,深入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渡口设置管理办法》、《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对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的现状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按“附件2”和“附件3”填写相关内容并于2005年12月30日前报送州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集中治理整顿阶段作充分准备。
第二阶段(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为集中治理整顿阶段。
由县市政府牵头,有渡有船乡镇政府、有关执法及行业管理部门参加开展现场整治。按照治理整顿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严格的现场检查,督促乡镇政府和相关行业落实渡口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在本阶段,各县市应于每月3日前按“附件4”要求将前一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送州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5日):为检查验收、再整改验收、总结、规范日常管理阶段。
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县市交通、安监、海事等单位按《2005年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自检自查,并将检查结果于2007年9月1日前书面报州专项整治办公室。由州交通、安监、海事部门于2007年9月30日前组织验收。对达不到治理整顿要求的县市、乡镇,限期2个月内完成重新整改验收工作。对检查验收合格的县市、乡镇,转入常规性安全管理
七、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以人为本,全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高度重视本次整治工作,各县市要成立由政府相关领导挂帅的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的统一领导,结合本县市的具体实际,制定整治方案,并落实专项活动资金,精心组织实施。
(二)做好本次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要将宣传工作贯穿本次整治工作的全过程。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使渡口所在地的县、乡人民政府、渡口经营人、渡船船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了解此次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及意义,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渡口审批。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必须经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对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要坚决予以取缔。
(四)认真整改事故隐患。对发现的县、乡人民政府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渡口、渡船存在的事故隐患,渔船、农用船等非法运输船舶非法载客等现象,要一查到底,依法督促整改,直至隐患消除。
(五)抓好船员培训及船舶检验工作。全州海事机构,要认真抓好船员(渡工)的技术培训及船舶检验工作。一是船员培训,由县市政府组织,经州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二是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由各县市政府组织,由州安监局和州地方海事局进行培训,取得合法资格,持证上岗,依法管理;三是海事机构要加强船舶的检验工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船舶及时抄告县市有关部门、乡镇政府禁止使用。
(六)规范船舶分类管理和责任单位。按照水上交通安全行业职责划分:乡镇政府负责乡镇渡口船、乡镇自用渡口船、乡镇运输和非运输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农业部门负责配合乡镇政府抓好农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畜牧(渔政)负责对渔船和通航水域养殖网箱的安全管理;旅游部门负责对旅游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交通(航务)部门负责对运输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海事机构加强对通航水域船舶的统一监督管理。各责任单位要分别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档案台帐,杜绝失控失管的现象。
(七)增加投入,标本兼治。乡镇渡口由于投入不足,设施简陋和渡船技术标准低,安全隐患十分突出。各县市政府要将渡口船舶技术改造及码头、渡口的安全设施建设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对渡口船舶技术改造和渡口安全设施建设的投入,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积极筹措资金,采取撤渡建桥措施,从根本上改善群众的出行条件。
(八)制订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渡口所在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渡口的实际情况,制订渡口渡船事故应急预案,水上风景旅游区管理单位及经营单位也要制定游船事故应急预案,并纳入县市政府安全应急反应体系,加强日常应急演练。
(九)扎扎实实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渡口管理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渡运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船舶采取有效措施,该停运的坚决停运,该取缔的坚决取缔。沿江、沿湖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时段,要派专人进行现场管理,重点查禁非渡船载客行为,严禁超载和冒险航行,确保渡运秩序良好。风景旅游区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水库、公园等风景旅游区游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对游船数量多、管理任务重的水域以及节假日客流高峰期间,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现场监督力量,加强巡航检查。
(十)增强责任意识、强化责任追究。对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决不姑息。
附件:1、2005年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2、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
3、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
4、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
附件1
2005年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各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三)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
(五)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渡口所有人、经营人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渡运行为。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加强对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六)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
(七)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和操作培训等;
(八)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九)“三无”船舶、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非法从事渡运得到制止和取缔。
二、渡口
(一)渡口必须经过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取得批文;
(二)渡口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渡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
(五)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六)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讯条件。
三、渡船
(一)渡船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
(二)渡船应当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有专用识别标志,并在明显地方标明载客定额与安全注意事项;
(三)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渡工);
(四)渡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
(五)渡船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不得超载;
(六)渡船应按照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
(七)渡船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严禁带病航行。
四、渡船船员(渡工)
(一)渡船船员(渡工)必须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
(二)对于在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