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全州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全州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
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五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无证煤矿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黔安监煤矿字[2005]54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安委办字[2005]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紧急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5]139号)、省安监局等九委(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取缔无证煤矿严厉打击无证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黔安监管办字[2005]181号)、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积极开展集中执法活动,强化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的意见》(黔安监管办字[2005]186号)、2005年7月21全国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电视电话会议和8月17日全州煤矿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推动全州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活动的开展,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依法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大对无证煤矿打击整治力度,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创造全州全面协调、健康生产、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二、联合执法的目的
联合执法工作是当前加强煤矿特别是小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的一项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通过开展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其目的:一是促进各煤矿企业不断提高责任主体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督促各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不断提高煤矿安全装备水平。三是以瓦斯治理和水害防治为重点,开展综合治理,加快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和水害防治系统的建设,提高煤矿企业防范瓦斯事故和水害事故的能力。四是推进煤炭资源的整合力度,规范全州煤矿生产秩序,促进煤炭产业健康发展。五是加大对无证非法煤矿的打击力度,依法关闭无证非法煤矿。
三、执法工作内容
依照《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办发明电[2005]6号、国办发[2003]58号、黔党发[2003]17号、州府办发[2005]32号等文件精神,严厉查处煤矿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针对我州在“两无”专项整治后,仍有部分企业存在违法生产的行为,此次工作的重点是各产煤县市。联合执法的主要内容是:
(一)检查各煤矿企业的证照办理情况,是否“五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齐全。
(二)新建、改建矿井开工建设手续是否完善,是否按开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三)有证矿是否存在一证多井。
(四)各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
(五)井上、井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井下通风情况及安全操作规程情况。(1)无壁采煤工作面或采掘面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矿井禁止生产;(2)水文地质资料不全,无水害调查、有水害威胁未采取防治水措施的矿井禁止生产;(3)未按安全专篇及作业规程支护,在支护上存在严重隐患的矿井禁止生产;(4)无工程技术人员,无规程措施,图纸资料不全、上图不及时的煤矿禁止生产。
(六)各级政府及部门执行上级文件精神,开展“五整顿,四关闭”,依法打击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活动情况。对属于“四关闭”的矿井或整顿无望、停而不整、明停暗开、违法生产的矿井,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依法吊销或注销有关证照,是否依法实施关闭措施并达到六条标准;应停产整顿的矿井是否真正停止采煤,专项落实整改;各级煤矿监管部门是否做到“四查”,即查证照、查隐患、查安全管理、查劳动组织,对停产整顿矿井监督其制定了整顿方案,明确整改的内容、方法,落实技术措施,是否停发或收缴准运准销单,是否限额供应火工产品,是否明确了最后期限,对超过期限,仍不能达到安全许可标准的是否依法予以关闭。
(七) 煤矿企业维简费、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落实情况。各县市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5]119号)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情况。
(八)煤矿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国土、工商、纪检监察、公安、电力等部门对煤矿的生产安全事故、违法生产、私挖乱采、破坏资源作出的经济处罚、行政处罚或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
四、联合执法工作组织机构
(一)成立州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为保证全州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州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召集人:付贵林(州政府副州长)
成 员:杨光宗(州政府助理巡视员)
李 智(州政府副秘书长)
谢启新(州安监局局长)
徐健生(州煤炭局局长)
杨仕刚(州国土局局长)
桑维亮(州监察局局长)
李秀才(州环保局局长)
张重林(贵州煤监局盘江分局局长)
孙素国(州工商局局长)
潘 然(兴义供电局局长)
蒋明元(州公安局副局长)
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州安监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各县市和各部门开展好联合执法工作。各县市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制定方案,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认真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执法行动。
(二)成立州联合执法检查组,开展联合执法巡回检查工作
组 长:谢启新(州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罗祥龙(州监察局执法室主任)
李维勇(州煤炭局副局长)
黄泽交 (州国土局副局长)
孙素国 (州工商局局长)
成 员:州检察院、州安监局、州监察局、州公安局、州国土局、州煤炭局、州工商局、州环保局、兴义供电局等单位抽人组成。
州联合执法检查组共分为二个组巡回检查:
第一组:组长谢启新,成员由安监、工商、国土、公安、 煤炭、监察、检察院等七个单位各抽派1名工作人员参加。负责执法检查兴义市、兴仁县、安龙县;
第二组:组长李维勇,成员由安监、工商、国土、公安、 煤炭、监察、检察院等七个单位各抽派1名工作人员参加。负责执法检查普安县、晴隆县、贞丰县。
五、时间安排
煤矿安全联合执法检查活动于2005年8月30日-9月5日,为期7天,执法检查每个县市不少于2天。今后每两月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或根据情况安排,具体时间由各执法检查组组长单位自行负责安排和落实。各县市要结合实际,每月组织进行一次联合执法检查活动。
六、联合执法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执法检查组要听取各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和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落实情况,开展“五整顿,四关闭”矿井工作进展情况,各级执法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或指令书)的落实情况,暂扣或收回相关证照情况,公告情况,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汇报。
(二)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抽查。执法检查组要选择问题比较突出的县、乡,深入实地进行重点抽查。执法检查组到每个县市抽查的乡镇不少于二个,抽查的矿井不少于6对。
(三)提出建议,促进整改。执法检查结束后,要形成执法检查报告,提出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向当地政府交换意见。
(四)加强媒体监督,及时曝光。黔西南日报社,州、县电视台要对联合执法检查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查处的重大问题要进行报道。
七、工作要求
(一)联合执法人员到各县市进行执法时,要广泛深入进行调查了解。加大执法力度,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依靠各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需要停产整顿或关闭的煤矿企业,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执照等证照。实行抄告制,联合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需要涉及到的部门实施处罚的,由执法检查组下达《联合执法抄送通知书》。
(四)落实地方政府的责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统一领导和综合监管的作用。驻矿安全督察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整改力度,对未履行职责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五)依靠公检法司机关,严格追究事故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六)依靠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七)在联合执法过程中,严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行为发生。
(八)对无证非法煤矿,要一律按照“炸毁井筒、填平井口、捣毁设施、恢复植被、遣散人员”的要求,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没收非法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予一至五倍的罚款。
(九)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派员配合联合执法组工作。
(十)各执法检查组要将执法检查情况汇总后,形成书面材料报州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由办公室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报州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