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门户网 ·贵州省政府门户网 中共黔西南州委 | 黔西南州人大 | 黔西南州政府 | 黔西南州政协 | 州纪委
首页 走进金州 金州政务 政府服务 招商引资 金州旅游 金州企业 公共信息 互动交流
您的位置:金州网 - 地方法规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点击:1018 发布时间:2005-1-12 9:11:30

州府办发[2004]16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87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州经贸局、州发展和改革局、州环保局、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建设局、州水利局、州农业局、州教育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质监局联合拟定的《黔西南州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黔西南州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方案

州经贸局 州发展和改革局 州环保局 州科技局 州财政局
州建设局 州水利局 州农业局 州教育局 州国土资源局
州国税局 州地税局 州质监局
(2004年11月1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87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州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方案。
  一、推行清洁生产的重要意义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清洁生产的实质是预防污染。我州地处滇、黔、桂结合部,属边远落后地区,工业基础薄弱,产业结构中建材、铁合金、煤炭等工业所占比重大,技术、工艺、装备水平总体上较落后,企业清洁生产管理水平低,消耗高、浪费大,资源利用率低,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实施清洁生产对于提高我州资源利用效率和污染防治的整体水平,改善我州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实现经济、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各类企业要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清洁生产工作。
  二、推行清洁生产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依法促进和推动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政策引导和激励措施,逐步形成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的机制。把推行清洁生产与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与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经过不懈努力,主要耗能产品综合能耗较大幅度降低,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和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较大幅度增长,全州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重点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基本做到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量明显下降,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基本建立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的机制,建立健全推行清洁生产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取得实质性进展,初步形成以资源节约型、清洁生产型、生态环保型为特征的新型工业化格局。
  三、推行清洁生产的工作重点
  (一)制定推行清洁生产的规划及实施方案。各县市、顶效开发区经贸局要会同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本辖区污染情况分析,实施清洁生产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内容、主要措施和进度安排,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工业企业名单以及清洁生产重点投资项目规划等。
  (二)开展清洁生产试点工作,积累经验,树立样板,实施企业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在重点城镇、重点工业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试点。一是着重抓好建材、铁合金、煤炭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选择行业中基础条件较好、环保意识强的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试点工作。二是逐步在具备条件的重点城镇中开展清洁生产试点。三是选择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项目为载体,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的产生,实现资源的再生利用和废弃物的资源化,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高度重视高能耗企业的清洁生产工作,积极协助参加省节能降耗“521”工程的企业,千方百计降低能源原材料消耗,促进清洁生产深入发展。实施企业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企业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与州县市(开发区)经贸局、环保局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的协议。州或县市(开发区)经贸局会同环保局在主要媒体上公布实施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企业的名单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效,各级有关部门在项目、资金、政策等方面对实施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防止高能耗、重污染的部分行业的盲目发展和低水平建设,防止高能耗、重污染的落后装备向我州转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公布的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进一步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坚决依法淘汰和关闭严重浪费能源和各种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能力和企业。加快发展高新技术,推动经济跨越式发展。大力发展耗能低、就业多的服务业。
  (四)强化促进清洁生产法制建设,指导和规范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鼓励和支持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也就是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指导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认证。
  企业是清洁生产的主体,各级经贸、环保和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规范实施清洁生产。一是加强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企业管理者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努力提高员工清洁生产意识和技能,建立健全清洁生产组织机构,将清洁生产目标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依法自觉实施清洁生产。二是建立清洁生产责任制度。要实行企业清洁生产领导责任制,做到层层负责、责任到人;实行装置运行达标管理制度,避免由于管理不善而出现“跑冒滴漏”现象,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建立奖惩制度,使清洁生产工作与经济效益挂钩。三是认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审核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主要手段,要通过举办清洁生产审核培训班,培养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队伍,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四是加快制定和实施企业清洁生产方案。坚持“积极主动、先易后难、持续实施”的原则,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优先实施无费、低费方案,将中、高费方案纳入企业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清洁生产方案逐步实施,努力提高能源、原材料的利用率,减少商品的过度包装和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五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原则下按照ISO14000系列标准(GB/T24000-ISO14000),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五)逐步拓宽清洁生产领域。在指导工业企业抓好清洁生产的同时,逐步扩大推行清洁生产的范围,将清洁生产的理念和实践扩展到农业、建筑业、矿产资源开采和服务业等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农业要积极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和布局,大力发展绿色农产品生产及加工业,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因地制宜发展观光农业、旅游农业、微生物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逐步形成种养加结合、农林牧渔结合、农工贸结合、资源高效利用的新型农业体系。加快畜牧业清洁生产进程,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大中型沼气工程试点工作,逐步实现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合理利用。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推广高效安全生物农药,防止和减少农药、化肥残留的污染,保证农产品和环境安全。
  建筑业要推广应用环保、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提高建筑施工科技水平,改善现场管理,加快清洁生产步伐。
  矿产资源开采要推广应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防止污染的勘察、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综合开采利用共生、伴生矿产,强化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矿产资源开采和优质劣用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服务业要重点抓好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的清洁生产,积极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技术和设备,使用清洁洗涤剂和清洁燃料,减少使用或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保护城市和旅游区生态环境。
  四、推行清洁生产的措施
  (一)明确责任,加强清洁生产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区域开发等规划,切实加强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清洁生产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各级经贸、发展改革、环保、科技、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建设、水利、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明确责任、合理分工、加强协调,共同努力推进清洁生产。
  (二)实施重点排污企业公告制度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制度。
  贯彻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简称污染物超标排放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潜在产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简称毒害物质排放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企业所在地环保局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并严格报审。
  (三)依靠技术进步,提高清洁生产整体技术水平。各级经贸、发展改革、科技、金融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实施节能降耗、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等投资项目,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调整产业及产品结构,研究开发清洁生产技术和产品,加快企业技术进步。一是要推广应用无污染、少污染的高新技术及节能节水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降低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二是要引导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或循环利用,努力实现“零”排放。三是要认真执行《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和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及产品目录,严格把关。鼓励企业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有毒有害的原料,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工艺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大的工艺设备,从根本上减少和防治污染。四是要加快技术创新步伐,各级科技等有关部门在科技开发计划中应将清洁生产作为重点领域,优先安排清洁生产技术攻关项目,要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技术创新。企业应在自身现有技术、工艺基础上,开展小改小革活动,推进清洁生产工作,提高我州清洁生产技术水平。
  (四)加大对清洁生产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各级经贸、发展改革、科技、金融等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要重点支持节能降耗、工业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防治工业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
  对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确定的污染防治项目,以及采用节能节水、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项目,要优先纳入州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和帮助企业做好前期工作,积极推进项目实施,积极引导企业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产品结构,努力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鼓励和引导银行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清洁生产,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各有关银行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各级担保机构要优先给予贷款担保支持。
  (五)完善和落实政策,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1、加大对清洁生产的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实施清洁生产以企业投资为主,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培训以及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可优先列入省级技术改造资金、技术创新资金、环保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等有关技术进步资金的支持范围;对符合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州人民政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适当财政支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各级政府要保证开展清洁生产活动的工作经费。
  2、认真落实清洁生产的优惠政策。各级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鼓励政策。对企业在推行清洁生产过程中实施的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且经州经贸局及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及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报经省有关部门认定批准,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建设项目中使用国内不能生产而直接用于清洁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和技术资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国家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企业研究开发清洁生产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
  3、开展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活动。按照企业自愿与政府政策激励相结合,政府指导推动与企业自主实施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在我州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行业开展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活动,树立一批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环境清洁优美、经济效益显著的清洁生产企业。
  (六)强化环境监督管理,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1、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将清洁生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涉及环境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和可行性研究中应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选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并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各个环节中加以落实。对使用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建设项目,有关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核准或备案,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关闭。
  2、将清洁生产审核与排污许可证核发相结合。各级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以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结果为基础,作为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重要依据。对未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比照同类型已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执行。
  3、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环境执法,严肃查处各类污染环境行为,坚决制止企业非法排污。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各级质监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对在资源节约专项检查、环保检查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各级经贸部门要依法查处,造成环境污染的,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吊销有关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因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并限期达到治理要求,否则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同意恢复生产,供电、供水等部门不得提供相应的生产条件。
  (七)加强宣传培训,创造推行清洁生产的良好环境。
  1、做好法规宣传和清洁生产教育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舆论工具,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清洁生产促进法》,新闻媒体要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培育全社会清洁生产理念。
  2、大力倡导绿色消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带头倡导绿色消费,在政府采购时,应将满足使用要求的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优先纳入采购计划。鼓励企业、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主题词:工业 环保 清洁生产 通知         
抄 送:州委办,州人大常委办,州政协办,州纪委,州法
    院,州检察院,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2月28日印发
                    (共印80份)

 
相关文章  
暂无相关文章
站点导航 ┊ 意见建议 ┊ 业务咨询 ┊ 邮件服务 ┊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主办: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承办: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科
电  话:0859-3222807 Email:publicwzh@163.com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黔西南分公司
黔ICP备01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