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府发[2004]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为使我州安全生产工作步入法制化、正规化轨道,发挥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政策,州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了《黔西南州安全生产公开通报制度》、《黔西南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黔西南州关于严格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和《黔西南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四日
黔西南州安全生产公开通报制度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必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新闻媒体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特制定黔西南州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
一、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进一步认真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全州的实际,根据不同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状况,搞好全州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强化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
二、州人民政府授权州安委办根据全州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按行业和县、市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事故情况进行通报,每月州安委办发一期简报,向县、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对上季度全州的安全生产工作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将存在的隐患和事故公诸于众。
三、对不同时期全州发生的各类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以及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受到责任追究的相关人员进行通报。
四、对群众关心的、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隐患情况进行通报。
五、对群众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对未进行整改落实的政府、部门、企业进行通报。
六、对全州开展各项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督办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七、对每年受到两次以上通报的县、市和州直有关部门,在年底责任状考核时纳入考核办法的工作任务第三条进行考核,扣减该项总分5分。对每年受到两次以上通报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八、各县、市和州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
九、情况通报以会议、文件、电视、报纸方式公布。
黔西南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必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搞好全州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特制定黔西南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一、凡在黔西南州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凡在黔西南州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有义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有义务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二、为便于社会监督举报,州政府、州安委会设立举报电话:3222217、3222411;州监察局举报电话:3223806。经贸、公安、交通、煤炭、建设、消防、交警、工商、卫生、质监等行业管理部门也应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各县市(顶效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应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人员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来访记录,及时形成书面材料送州安委办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四、受到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调查确认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认真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写出整改意见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并抓好整改意见的落实。
五、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报社、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对受到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行为进行曝光,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整改或掩盖、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进行披露,对案件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
六、州人民政府、州安委会设立奖励基金,对举报有功人员,经查证属实,根据举报事故隐患和其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由州安委办按规定给予人民币300元以上的奖励。同时有关部门要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防止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从严查处。
七、本举报制度由黔西南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执行,部门举报制度由安委办监督执行。
黔西南州关于严格安全生产事故 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州各级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和州政府关于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针对当前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制定黔西南州关于严格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
一、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州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部署及安全生产目标。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的包保责任人对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督促检查,承担包保责任。
二、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办事处主要领导人、县、市、开发区、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七)急性群体性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八)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县(市、区)一年内超过州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控制数(含死亡控制数、重、特大事故起数),或一个月连续发生两起重大事故、一起特大事故的,县、市(区)主要领导要向州政府作出检查,对事故发生的乡(镇)、办事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的行政处分。
四、州直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一年内死亡人数起过州政府下达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控制数10%以上或行业一个月连续发生两起重大事故、一起特大事故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要向州政府作出检查,对事故发生的县、市(区)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的行政处分。
五、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尤其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评价;设置建设工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五)劳动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现隐患的,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停止使用;
(六)对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教育培训,持证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七)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八)危险因素较大的生产场所或单位,应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训练或演练;
(九)为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建筑施工危险作业、危险物品生产、使用、运输、储存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违反本条规定,或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本通知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公众场所开展文化娱乐、商业促销或举办大型庆典等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活动前拟订事故防范方案,报有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接受指导和监督。对未拟订有关安全方案或未经批准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本通知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对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及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经营场所。违反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发生重伤、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分别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分别及时逐级上报上级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和毁灭有关证据。
九、对非法煤矿失察,且非法煤矿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加重行政处分。
县(市、区)发现两处以上(含两处)非法煤矿,该县(市、区)领导失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该(市、区)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行政处分。
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煤矿,该乡(镇)领导失察,根据情况轻重,给予该乡(镇)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行政处分。
十、重大事故发生后,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或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二) 对事故调查不配合、协助,阻挠、干绕事故调查的;
(三)阻挠、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管理责任、领导责任和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十一、受到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县市(区)或部门,在当年内取消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资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和评选为先进等荣誉称号。
对连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或每月事故统计上升幅度较大的县、市(区)或行业管理部门,由州安委办根据安委会会议的结定给予全州通报和黄牌、红牌的警告。
对连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或伤亡事故频频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州安委办根据安委会会议的结定给予全州通报和黄牌、红牌的警告,并进入工商管理部门的“黑名单”。
十二、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黔西南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 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省安委会《关于下发2004 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控制目标的通知》精神和州委、州政府领导的要求,为了抓好全州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施行党政线和业务线“双线”考核办法,严格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州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现根据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及州直有关部门与州政府签订的《2004年全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特制定《黔西南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试行)》
一、 工作任务
全州各级党委、政府和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警钟长鸣,长抓不懈。加强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全州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考核标准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1、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具体落实到各行业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确保政令畅通,并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记录。全年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在控制目标内。
超过控制目标不得分;无各项贯彻、落实工作记录倒扣5分。 (10分)
2、全年无特大事故发生。
发生一起该项不得分,倒扣5分。(5分)
3、全年重大事故起数在控制数内,持平或未超得分,每超一 起扣2.5分 。 (10分)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包保”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制度、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督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会议制度等。 (26分)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逐级签订率为100%,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要有工作记录和考核资料。
职责不明扣1分;签订率达不到100%扣1分;无记录和考核资料扣1 分。 (2分)
(2)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要求明确责任到人,“包保”责任书逐级签订率为100%。
职责不明扣1分;签订率达不到100%扣1分;无记录和考核资料扣1 分。 (2分)
(3)安全生产工作信息通报制度,要求各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向州安委办书面送上发生伤亡事故情况,每月5日前报上月安全情况、主要工作情况及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和事故报表;6月25前报送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下半年工作安排。12 月25日前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次年工作安排。
缺月报一 次扣0.5分,缺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安排扣1分。 (2分)
(4)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要求及时(在规定的时限内)、准确、不谎报、不拖延、不漏报。
无记录不得分,隐瞒不报一起加扣10分,拖延不报或漏报一起加扣1分。 (2分)
(5)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制度,由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进行督查,同一级政府对所属部门(行业)进行督查。上级部门(行业)对下级所属部门(行业、企业)进行督查。全年督查不少于4次。
无督查报告不得分,少一次扣一分。(2分)
(6)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求责任追究具体明确。
无责任追究通知书不得分,有责任通知书无落实情况不得分。 (4分)
(7)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年不少于4次。
无记录不得分,少开一次扣0.5分。(4分)
(8)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宣传。
无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的文件扣1分,无形势分析记录扣1分,无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记录扣1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未参加安全监察员培训扣1 分。(4分)
(9)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不制定不得分。(4分)
5、开展各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32分)
(1)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做到“四个一律关闭”,完成煤矿安全评估工作;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率为100%;完成安全投入。
无资料不得分,缺一项扣1分;(4分)
(2)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建立“政府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对事故多发路段在2003 年治理的基础上,提出治理工作意见,进一步加大治理工作力度;营运客运车辆年检率达100%,其它机动车辆年检率达95%以上;严格控制客运车辆夜间行车,加大马路市场清理整治工作力度;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无资料不得分,缺一项扣1 分。(4分)
(3)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渡口、码头安全设施和渡口的船只更新改造情况;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到县、乡、村、组,完成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加强船舶检测检验并建档管理。
无资料不得分,缺一项扣1分。(4分)
(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做好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整治工作及重特大火灾隐患的整治。
无资料不得分,缺一项扣1分。(4分)
(5)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情况;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情况;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厂点情况;加强对爆管站建设管理情况等。
无资料不得分,缺一项扣1分。(4分) (6)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矿长、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率达100%;安全评估达100%,无证非法矿山依法取缔、关闭非法;有证矿山验收合格率达85%。
无资料不得分,缺一项扣1分。(4分)
(7)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采用落后工艺装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进行取缔、关闭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情况;进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无资料不得分,缺一项扣1分。(4分)
(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作业情况。认真抓好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和安全评估工作。
无资料不得分,缺一项扣1分。(4分)
6、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做到“四个落实”。
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四落实。 (5分)
7、全年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少于4次,检查有方案、有记录、有总结;发现的安全隐患的整改通知书及复查有记录。
无资料不得分,缺一项扣1分。 (4分)
8、事故查处结案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案率达90%。有事故(包括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煤矿、非煤矿山等事故)统计清单、事故处理决定(或批复文件)。
无资料不得分,结案率小于90%不得分。(4分)
9、全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有分区域、分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全年开展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全面得到反映。
无资料不得分,缺、差一项扣1分。(4分)
(二)州有关部门(100分)
1、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具体落实到各级对口管理部门和下属各单位,确保政令畅通,并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记录。全年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或万车死亡率、百万吨死亡率在控制目标内。
超过控制目标不得分;无各项贯彻、落实工作记录倒扣5分。 (10分)
2、全年无特大事故发生。
发生一起该项不得分,倒扣10分。(10分)
3、全年重大事故起数在控制数内。
持平或未超得分,超一起倒扣2.5分 。 (10分)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包保”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制度、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督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会议制度等。 (24分)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逐级签订率为100%,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要有工作记录和考核资料。
职责不明扣1分;签订率达不到100%扣1分;无记录和考核资料扣1 分。 (4分)
(2)安全生产工作信息通报制度,要求各部门向州安委办书面送上发生伤亡事故情况,每月5日前上月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工作情况及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和事故报表;6月25前报送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下半年工作安排。12 月25日前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次年工作安排。
缺月报1 次扣0.5分,缺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安排扣1分。 (4分)
(3)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要求及时(在规定的时限内)、准确、不谎报、不拖延、不漏报。
无记录不得分,隐瞒不报一起加扣5 分,拖延不报或漏报1起加扣1分。 (4分)
(4)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制度。上级部门(行业)对下级所属部门(行业、企业)进行督查。全年督查不少于4次。
无督查报告不得分,少一次扣一分。(4分)
(5)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求责任追究具体明确。
无责任追究通知书不得分,有责任通知书无落实情况不得分。 (4分)
(6)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年不少于4次。
无记录不得分,少开一次扣0.5分。(4分)
5、按国家和省、州的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安全月活动情况等。
无资料和记录不得分,少一项扣0.5分。(5分) 6、全年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少于4次。有检查方案、工作总结、有检查中发现隐患有整改通知和复查记录等。
无资料和记录不得分,少一项扣1分。(10分)
7、按国家要求,认真开展安全专项治理和整顿工作。无资料和记录不得分,资料不齐扣2分。(8分)
8、按时完成省、州政府或上级对安全生产的督办工作;妥善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措施,完成工作任务。
无资料和记录不得分,未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分,有措施未落实扣2分。(5分)
9、事故结案率大于90%。有事故统计清单、事故处理决定(或批复文件)。
无资料和记录不得分,结案率小于90%不得分。(4分)
10、全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有分区域(或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全年开展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全面得到反映。
无资料不得分,缺、差一项扣1分。(4分)
三、考核办法
按照考核标准的要求,年底由州安委办组织有关部门,采用听、阅、问、查的方式,对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和州直有关部门的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责任单位考核分数为100分,各县、市、顶效开发区、煤炭、黄金、建设、经贸、公安、交通、农机中心、国土等部门合格分数为70 分,其他签状部门的合格分数为90 分。县、市、顶效开发区奖惩计算公式为(实得分—合格分)×2000元。州直有关部门奖惩计算公式为(实得分—合格分)×500元。
四、考核要求
各责任单位的汇报材料要全面,要实事求是。考核标准涉及的内容必须有文件、材料作为依据,落实情况以抽查了解的情况为准。考核结果经州政府审定后,由州安委会进行通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 制度 通知 抄 送:州委各部委,州人大常委会办,州政协办,州法院 州检察院,兴义军分区,兴义预师,各人民团体, 新闻单位,各大中专学校,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 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3月4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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