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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交通局关于加强我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点击:868 发布时间:2004-5-21 16:26:17


州府办发[2003]8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州交通局《关于加强我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州交通局关于加强我州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两江一河”航道整治工程陆续竣工投入使用和万峰湖库区的蓄水,我州水域面积不断扩大,通航里程不断增加,航道条件不断得到改善(国家投资整治和水库渠化),沿江农民争相打造船舶,船舶由原来的木船变钢船、小船变大船、非机动船向机动船的方向发展,船舶种类日趋多样化。由于诸多原因,我州对水上交通的管理还存在着分类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船舶粗制滥造,设施简陋,装备不全;船舶功能结构单一,技术性能先天不足;货船、渔船、农业自用船、甚至“三无”船舶非法载客航行,使我州水上交通存在着严重安全事故隐患,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根据省交通厅“黔交安[2003]9号”、省交通厅、省经贸委“黔交安[2003]10号”、“黔安[2003]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为了切实有效遏制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稳定水上交通安全形势,进一步推动我州水上运输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目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各县市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结合各县市的工作实际,实施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成立以县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经贸、公安、交通、海事、航务、农业、畜牧(渔政)、有关乡镇政府为成员的水上交通治理整顿工作协调领导机构,立即开展对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整顿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最大限度地遏制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实施综合整治,分类依法严管

   (一)治理整顿的内容及重点

     1、建立、健全县市、乡镇、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机制,认真落实县市、乡镇、村、船主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

    2、对县市政府批准设置的渡口,乡镇渡口、乡镇自用渡口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审定分类。实行乡镇渡口和乡镇自用渡口的分类管理,县市交通局、乡镇政府对乡镇渡口按“六个一”(即:一处合格渡、一艘好渡船、一项硬责任、一个好渡工、一条好措施、一套全资料)标准进行管理。航务部门对港口、码头进行规范管理。对达不到安全条件和标准的要采取措施加强完善或按规定予以撤销。

    3、规范辖区船舶分类管理。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划分,乡镇政府和农业部门对农用船、乡镇渡口船和自用渡口船、畜牧(渔政)对渔船和网箱养殖、旅游部门对旅游船、航务部门对客、货运输船舶要分别建立健全管理台帐,杜绝失控失管的现象。

    4、取缔“三无”船舶和无证造船厂(点)。

    5、整顿治理港口、码头、通航水域的水上餐厅、养鱼网箱、拦河鱼网等危及船舶安全航行的碍航设施。

   (二)治理整顿的方法与步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渡口设置管理办法》、《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治理整顿工作采取以县市为单位,以有船乡镇为重点,在县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7月15日-7月25日):为学习宣传动员阶段。按照治理整顿的重点及内容,深入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渡口设置管理办法》、《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工作,为集中治理整顿阶段作准备。

    第二阶段(7月26日-8月26日):为集中治理整顿阶段,以县市为单位,由县市政府牵头,有船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有关执法、行业管理部门参加,组成联合整顿小组,按照治理整顿的内容,逐一实施整顿,进行规范。

    第三阶段(8月27日-9月27日):为检查验收、总结、规范日常管理阶段。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按州政府确定的记分评比标准对开展治理整顿工作的乡镇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由各县市海事处申报州海事局进行验收认可。对达不到治理整顿要求的乡镇,要重新整顿。对检查验收合格的乡镇,由州有关部门颁发水上交通安全治理合格证书,转入常规性安全管理。

   (三)治理整顿的要求。

    经过集中治理整顿后,使我州的水上交通安全及船舶管理达到如下基本要求:

    1、乡镇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必须办齐“三证一牌一线”即《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勘划载重线、标明船名或船名牌,配备符合规定的持证船员,方准从事营业性运输。

    2、按《贵州省渡口设置管理办法》规定,县市农业局、交通局、乡镇政府对乡镇渡口和乡镇农业自用渡口实行分类管理。达到设施完备,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管理人员到位,有效监管。

    3、船舶分类明确,管理台帐健全,管理责任到位,安全责任签状率达100%。

    4、坚决取缔“三无”船舶和“滩涂”无证造船厂(点),确保水上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井然。

    三、增加投入,标本兼治,改善结构,切实解决源头的安全隐患

    全州“两江一河”、万峰湖湖区,达到客运技术标准的客船和旅游船仅有7艘。其它货船载客均为违章行为,乡镇渡口由于投入不足,设施及运输船舶技术标准低,设施简陋。因此,源头安全隐患十分突出。各县市要及时将船舶技术改造及码头、渡口纳入本县市(区)年度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船舶技术改造和渡口设施建设的投入,在较短的时期内优化船舶运输结构,提高各类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完善乡镇渡口设施。一是从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的计划中,调整一定项目资金用于乡镇渡口设施改造和渡口船舶的“木改钢”工程;二是从支农专项贷款中,采取小额信贷注入方式,积极扶持船舶个体经营户(船主),对各类船舶的技术改造,提高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三是进行适量“货船改客船”,努力改善沿江沿湖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及生命财产安全条件,满足沿江广大人民群众生产出行的要求。

    四、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监督机构、队伍建设

    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黔府发电[2003]77号内部明传和州机编办字[2003]05号文件精神要求,认真做到海事“机构、人员、经费、职责”四个落实,按照定编人数及条件,及时考调人员到位,开展工作。同时要解决好海事部门的工作经费问题。

    五、抓好培训及船舶检验工作

    全州海事机构,要积极与当地党委和政府配合,认真抓好培训及船舶检验工作。一是船员培训,以县市为单位组织进行,凡驾驶船舶须经培训持证上岗;二是乡镇船舶管理员由州地方海事局统一组织培训,取得执法资格,持证上岗,依法管理;三是要加强对各县市新进海事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海事船检部门要加强船舶的检验工作,未经检验合格的船舶,禁止航行,禁止从事水上运输经营。

    六、航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航道、港口、码头、岸线设施和客货运输船舶的源头管理,切实把好安全源头关。

主题词:交通 航运 安全管理 通知   
抄 送:州委办、州人大常委会办、州政协办、州纪委、
    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7月12日印发

                                    (共印1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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