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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我州参与抗震救灾人员赠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7.8级重大地震,许多地方和众多人民群众遭受灾害,大量的交通、通信、输电等基础设施受到了损害。为尽快抢救受灾群众,打通道路,恢复通信、输电等设施,中国地震局紧急救援队、广大公安干警和医疗卫生人员受命于危难之际,冒着生命的危险,迅速赶赴抗震救灾的第一线,成为抗震救灾的主力军和灾区人民最可依靠的坚强柱石。为体现中国人寿作为最大的国有控股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我公司根据总、省公司的有关精神,决定对参与抗震救灾人员赠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作者:不详 来源:人寿保险公司黔西南分公司 点击:198 发布时间:2008-5-16 16:19:58

  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7.8级重大地震,许多地方和众多人民群众遭受灾害,大量的交通、通信、输电等基础设施受到了损害。为尽快抢救受灾群众,打通道路,恢复通信、输电等设施,中国地震局紧急救援队、广大公安干警和医疗卫生人员受命于危难之际,冒着生命的危险,迅速赶赴抗震救灾的第一线,成为抗震救灾的主力军和灾区人民最可依靠的坚强柱石。为体现中国人寿作为最大的国有控股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我公司根据总、省公司的有关精神,决定对参与抗震救灾人员赠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险对象

  中国地震局派出的参与抗震救灾抢险工作的救援队员。

  参与抗震救灾抢险工作的所有公安干警。

  参与抗震救灾抢险工作的所有医疗卫生人员。

  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每人人民币20万元整。

  三、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个月,从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年零时起至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二十四时止。

  四、保险责任

  1、保险对象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2、保险对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3、保险对象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五、保险受益人

  1、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为保险对象本人的第一法定继承人。

  2、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保险对象本人。

  六、组织实施

  此次保险由我公司总部向中国地震局、卫生部、公安部统一捐赠,承保中国地震局派出的专业救援队员、全国参与抗震救灾的公安干警和医疗卫生人员。发生保险事故的人员经所属单位认定后,由所属单位统一向我公司总体提出索赔。我公司在接到索赔要求后,即行通知发生保险事故人员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向受益人支付保险理赔金。

  立即向受益人支付保险理赔金。

  七、希望有人员派出的单位将人员名单提供给我公司备案,同时如有理赔案件的发生,请与以下人员联系

  联系人员:徐道光    联系号码:13908590113

       程 香         13308599567

       范素清         13985393973

 

  特此通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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