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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作者:不详 来源:州政府办公室 点击:311 发布时间:2008-5-5 17:46:09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较大、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黔府办发明电〔2008〕103号)以及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督查的目的

  通过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推动全州各级政府和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认真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各项隐患治理措施,建立健全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督促各个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促进全州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的时间:

  2008年4月下旬至2008年7月31日。

  三、督查的形式和内容

  (一)督查的形式

  督查专项行动由州安委办指导和协调。各级政府、州直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采取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面上督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别组织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工作组开展督查工作。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州人民政府决定将全州所有县市(区)都作为重点督查的县市,并向各县市(区)派出督查工作组。

  第一督查组由州安监局牵头,州煤炭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建设局、州监察局、州交通局、州经贸局参加,负责督查兴义市、兴仁县、顶效开发区;

  第二督查组由州煤炭局牵头,州安监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建设局、州经贸局参加,负责督查贞丰县、晴隆县、普安县;

  第三组督查组由州交通局牵头,州安监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煤炭局、州公安局、州渔业局参加,负责督查安龙县、册亨县、望谟县。

  各县市确定为重点督查的乡镇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二)督查的内容

  1、综合督查内容: 

  (1)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行业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4)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5)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6)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7)按照国办发明电〔2008〕15号、黔府办发明电〔2008〕103号、州府办发〔2008〕37号文件要求,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基层及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以及对2007年查出的重大隐患整改销号情况。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  

  (8)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9)健全和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机制和规章制度,完善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等落实情况;针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应急准备情况。  

  (10)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情况等。 

  2、专项督查内容:

  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标准等的制订和贯彻执行情况。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和各行业部门要根据本地本行业的实际,制定相应的重点督查内容。

  四、组织领导方式

  (一)州政府成立州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指挥部,由分管副州长任指挥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安全监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州安委会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安委办,由州安委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州指挥部办公室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和部署各阶段的督查工作,并于6月(7月、8月)4日前将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报州政府和省安委会办公室,8月4日前将我州工作总结报州政府和省安委会办公室。

  (三)各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州直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本县市(开发区)、本行业(领域)的督查专项行动。

  五、工作分工

  (一)由州安委办会同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煤炭局、州经贸局、州交通局、州建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渔业局等部门成立综合督查组,对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各行业(领域)及相关单位百日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的部署及落实情况进行综合督查。 

  (二)由州安监局牵头,会同州经贸局、州煤炭局、州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对煤矿安全进行专项督查。 

  (三)由州安监局牵头,会同州国土资源局、州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存、运输等各类设备设施进行专项督查。

  (四)由州安监局牵头,会同州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五)由州公安局牵头,会同州交通局、州农机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路面监控和各项措施、标志标牌等警示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六)由州交通局牵头,会同州公安局、州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对道路、客运、水运企业、施工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设备等进行专项督查。 

  (七)由州建设局牵头,会同州公安局、州交通局、州水利局、州铁路护路办等有关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燃气供应、供水、城市公交车的管理以及铁路、公路建设管理、道路、桥梁、隧道等重要基础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八)由州公安局牵头,会同州卫生局、州教育局、州旅游局、州劳动保障局、州文化局等有关部门,对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隐患、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九)由兴义民航公司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对民航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十)由州经贸局牵头,会同州安监局、州水利局、兴义供电局等有关部门,对电力行业,包括电网和供电企业及其生产企业、单位等各类设备设施进行专项督查。 

  (十一)由州经贸局牵头,会同州公安局、州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对民爆器材企业及其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各类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十二)由州水利局牵头,会同州经贸局、州农业局等有关部门 ,对水利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其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十三)由州农机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州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农机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其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十四)由州渔业局牵头,会同州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对渔业船舶企业、单位、场所及其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十五)由州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州气象局、州建设局、州交通局、州煤炭局等有关部门,对易受暴风、暴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危险区域(点)、企业、单位和场所进行专项督查。 

  (十六)由州铁路护路办牵头,会同州经贸局等有关部门,对铁路交通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其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十七)由州质监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十八)由州林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林业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其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十九)其他行业和领域也要立即组织并开展相应的专项督查。

  六、工作要求 

  (一)州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把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工作。

  (二)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8〕68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发〔2008〕37号)等文件要求,认真制定好事故隐患排查方案,全面深入开展好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自查工作。 

  (三)对此字督查工作组织领导不力、重视不够、督查效果差的,要作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严格考核。 

  (四)各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和州直各有关单位制订的专项实施方案于4月24日前报州安委办备案,并于6月(7月、8月)2日前将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报州安委办。

  (五)各生产经营单位于4月25日前将本单位自查实施方案报所在县(市、顶效开发区)安委办备案。

  (六)加强舆论宣传。在专项行动期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好的做法、成效以及反面典型案例等予以通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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