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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
州安监[2008]19号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点击:315 发布时间:2008-4-28 10:05:27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措施,有效遏制较大和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推进全州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黔府办发明电[2008]103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发[2008]55号)要求,现将全州安全监管系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从2008年4月28日起,至2008年7月底结束。

    二、组织领导

    为确全州安全监管系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州安监局成立专项督查指挥部。

    指 挥 长:罗大才(局长)

    副指挥长:李祖胜(常务副局长)

              华  雄(副局长)

              潘  龙(副局长)

              夏德才(纪检组长)

              贺志强(副局长)

    成员:谭勇、姜文良、贾传云、祝茂斌、张正才、张天林、陈明、张思全、张发文。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由谭勇负责。

    指挥部下设三个工作组

    第一工作组组长:潘龙

    成员由州安监局、州黄金局、州国土局等相关部门派员组成。主要负责对全州非煤矿山、尾矿库、冶金、建材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行业的重大危险源、职业危害进行督查。

    第二工作组组长:贺志强

    成员由州安监局、州煤炭局、州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派员组成。主要负责督对全州煤矿及其重大危险源、职业危害进行督查。

    第三工作组组长:夏德才

    成员由州安监局、州质监局、州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派员组成。主要负责对全州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其重大危险源、职业危害进行督查。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安监局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及时开展工作。

    三、督查的形式

    本次督查采取企业自查、县级安监部门普查、州级安监部门重点督查的形式,自上而下开展督查。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查出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时限,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各县市安监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隐患的情况进行督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州安监局专项督查组主要对各县市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部分乡镇和企业进行抽查,对一些重点企业进行重点督查。

    督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和现场督查的方式进行。

    四、督查内容

    煤矿方面

    (一)对各县市安监局督查的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 规划;分解安全生产指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加强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打击“三非”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36号)和《省人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黔府发[2007]3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下发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是否明确了牵头部门和职责分工,建立煤矿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整改销号制度等方面的落实情况,是否坚持“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事故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责任到人,分级监控整改。

    3、认真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落实煤矿事故责任者追究,事故防范措施的情况,以及制定打击煤矿事故瞒报的措施和执行情况。

    (二)对煤矿企业督查的重点内容

    1、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矿级领导入井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与其抽采利用等经济政策是否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是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存在层层转包,以包代管;是否与工人依法签定劳动合同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2、安全基础管理情况。落实《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实施意见》(黔煤办字[2007]263号)的情况。

     3、瓦斯管理情况。应抽采瓦斯的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是否达到抽采指标要求;是否制定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与生产作业计划相匹配,实现不抽不采,抽、掘采平衡;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制定“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区域性防突措施;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探头安设位置、质量和调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4、通风管理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采区是否实现分区通风;高瓦斯矿井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是否达到规程要求,是否存在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是否存在不合理串联通风;高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是否按照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

    5、劳动定员情况。煤矿企业是否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有无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现象。

     6、机电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是否完好,有无电气设备失爆。

    7、水害防治情况。矿井水文地质资料是否完整,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区的调查情况是否清楚;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措施情况;是否严格按“雨季三防”的要求做好三防工作。

    8、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是否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有无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是否采用单体液压支护,悬顶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9、自然灾害防治情况。矿井周围是否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威胁,是否落实了防范治理措施。

    10、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煤矿企业是否成立应急救援机构、队伍是否健全;是否按规定配置应急救援物资、设备;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煤矿负责人和调度值班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措施;井下作业人员是否熟悉避灾路线。

    11、采掘布置情况。矿井采掘是否接替正常,有无“剃头下山开采”;煤矿采煤方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以掘代采。

    12、煤层管理情况。矿井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作业场所粉层浓度符合有关规定。

    13、结合当地情况,需要督查的其它重大隐患。

    危险化学品方面

      (一)化工行业和危险化学品领域

      1、对各县市安监部门督查的重点内容

      (1)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措施与效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

  (2)组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继续开展反“三违”活动,督促企业建立和落实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的情况。

  (3)组织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4)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是否严格执行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备案制度。

  (5)是否按要求开展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和延期工作。

  (6)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搬迁工作进展情况。

  (7)开展重点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生产、经营情况的专项检查,完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2、对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重点内容

  (1)企业工艺管理、设备管理、仪表联锁管理等情况。

  (2)企业特殊作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安全管理情况。

  (3)企业开、停车安全管理情况。

  (4)防火、防爆、防泄漏、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措施落实情况。

  (5)加油(气)站设计、设施和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编制了科学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等。

  (二)烟花爆竹方面

  1、对各县市安监局督查的重点内容

  (1)指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措施与效果。

  (2)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继续开展反“三违”、反“三超一改”活动,建立和落实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等情况。

  (3)继续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督促氯酸钾生产企业建立和严格执行氯酸钾流向登记制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情况。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超一改”问题整治工作,工房危险等级、作业人数、药物定量重新核定工作进展情况等。

  (5)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和延期工作,烟花爆竹经营规划布点审批工作的情况。

  (6)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工作机制、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2、对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重点内容

  (1)企业开展反“三超一改”活动情况。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房危险等级和定员、定量的核定工作是否落实到位。重点抽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A2工房是否单人单间单栋,A3工房是否单人单间且每栋不超过2人;是否存在C级工房从事A级危险工序作业或危险工(库)房超员、超量现象;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企业A级工房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工艺布局是否合理,A级工房防火墙是否符合要求。

  (3)推动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检查烟雾类、摩擦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购买、销售、使用等登记制度的落实情况。抽查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和经营违规烟花爆竹产品的现象。

  (4)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制定和实施情况。

  (5)安监总协调〔2008〕35号文件的执行情况。

    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方面

    (一)对金属非金属矿山督查内容

    1、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具体方案的制定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

    4、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演练情况。

    5、《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6、露天开采的采石采砂场是否符合《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9号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8号令)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

    7、爆破作业、爆破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情况,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措施以及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情况;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等落实情况。

    8、井工开采是否实行机械通风,机械通风是否完善。

    9、地下矿山有无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情况。

  10、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运输、提升、通风、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等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登记、监控情况。

  11、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的情况。

    12、地下矿山采空区管理制度、采空区处理方案的制订和

贯彻落实情况,防止人员进入采空区、已关闭废弃矿井的措施落实情况。

  13、地下矿山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支护措施落实情况。

  14、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的情况;制订防洪、防透水措施和应急预案及落实情况。

    (二)尾矿库、大中型排土场督查内容

    1、是否有尾矿库库品监控管理制度,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汛预案,并组织演练。“防汛组织、防汛队伍、防汛物资、防汛措施”四落实情况。

    2、核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审批的情况;检查尾矿库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和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尾矿库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的情况;尾矿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的情况。

    3、检查尾矿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

    4、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有垮坝险情的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检查尾矿库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情况;尾矿库推行安全标准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督查内容

    1、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冶金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情况。

    2、安全基础设施、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

    3、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情况。

    4、是否建立监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性质、法人代表、设计情况、安全机构、规模、产品、主要工艺及设备、重大危险源等。

    5、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防范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

  (一)督查的重点内容

    1、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和易引发事故灾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2、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把应急管理工作列入“隐患治理年”重点工作内容,与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的情况,以及在安全生产许可、审查、验收中执行应急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3、建立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预报、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救援部门协调机制情况,以及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情况。

  4、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指挥机构、充实应急管理人员、落实应急管理职责的情况。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及标准的制定情况。

  5、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制定情况。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的情况。

  6、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大投入,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和应急救援骨干队伍,改善救援装备的情况。

  7、组织危化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检查和参加隐患排查工作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重点内容

  1、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和易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和整改;尚未消除的重大隐患是否制定了整改计划,是否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2、建立健全应急机构和应急管理制度的情况。

  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应急预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与相关应急预案是否有效衔接。

  4、应急管理和指挥人员、相关的职工是否熟悉事故或险情发生后自己的职责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和行动。

  5、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专家、装备、物资、通信保障是否落实,是否可靠完好,是否满足救援需要。

  6、应急救援队伍是否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是否开展经常性训练和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7、加大投入,加强应急平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情况。

  8、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的情况,以及加强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情况。

    9、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参加隐患排查工作情况。

    五、工作要求

    1、各县市安监局要高度重视,以开展专项行动为契机,扎实抓好“隐患治理年”工作措施的落实,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引向深入。

    2、加强信息反馈,建立专项行动工作日报制度,各县市安监局务必于每日下午17时前将当天工作情况报州安监局政策法规科,于每月2日前上报工作小结,8月2日前上报工作总结。

    3、各县市安监局要合理安排人员,在组织人员深入开展专项行动的同时,要安排专人配合好州安监局督查组开展工作。

    联系人:谭勇,联系电话:3222411。

    张发文,联系电话:3247956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隐患督查  行动  通知                   

抄  送:州委办、州政府办、省安监局                     

黔西南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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