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给予资金补助的确认及退出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给予资金补助的确认及退出条件的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日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独生子女户
二女绝育户给予资金补助的确认及退出条件的
暂 行 规 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试行)》(黔人领发〔2004〕4号)、《安龙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未年满60周岁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实行奖励扶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府发〔2006〕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符合确认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给予资金补助。确认及退出条件如下:
一、独生子女户确认条件
独生子女户指的是独生子女本人及其父母;独生子女结婚后组成新家庭,只填报其父母。
1、夫妻双方及独生子女均为安龙县户籍人口中的农业户口。
2、夫妻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夫妻双方已生育子女,符合《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调节的有关规定,达到法定婚龄生育。
4、生育一孩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已落实节育措施持有上环证明的;生育两个孩子后死亡一个孩子,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上环证遗失的必须出具县计生指导站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B超证明。
6、无生育史,收养一个孩子后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7、资金补助每年一次,人均10元。如在民政部门等其他渠道已解决过,不再享受此补助。
需要提交的资料有:本人或本户申请书、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上环证复印件及在本组、本村、本乡镇分别公示三天的公示单。
二、二女绝育户确认条件
二女绝育户指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夫妇及其女儿;已出嫁的女儿不计入本户人口数。
1、夫妻双方及两个女儿均为安龙县户籍人口中的农业户口。
2、夫妻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夫妻双方已生育两个女孩,符合《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调节的有关规定,达到法定婚龄生育。
4、二女户生育间隔:两个孩子生育间隔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1979年6月15日以前生育的二女户间隔期按四周年计算;1979年6月16日至1987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二女户间隔期按三周年计算;1988年1月1日后生育的二女户间隔期按四周年计算。符合补助条件的二女户再婚家庭或女方30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
5、结扎证遗失的,男扎应提供县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精液化验报告单》复印件、女扎应提供县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输卵管造影检查报告单》复印件,以证明无生育能力。
6、生育多孩死亡后剩下两个女孩已落实绝育手术和民政等部门解决补助资金的除外。
7、资金补助每年一次,人均10元。
需要提供的资料有:本人申请或本户申请书、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扎证复印件及在本组、本村、本乡镇分别公示三天的公示单。
三、退出条件
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计划生育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给予资金补助:
1、补助对象死亡的;
2、补助对象农业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3、补助对象户口迁出本县的;
4、子女已经婚出的;
5、子女已另立户组成新家庭的;
6、得到补助家庭因再婚、收养子女数发生变化的,不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
7、补助对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的;
8、审批错误的;
9、其它部门已经解决补助参合资金的;
10、其它应退出补助对象的情形。
四、本暂行规定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从县人民政府批复之日起执行。过去已审批的补助对象确认条件与本暂行规定不符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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